一、合同中开具发票的条款有什么风险
以下这些风险你是否遇到过?
1.本来让对方先开发票再付款,可对方就是不答应;
2.让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却开来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3.想让对方开13%税率发票,对方却开来了3%税率的发票;
4.让合同对家开发票,结果拿来的却是第三方的发票。
【案例】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是甲,在付款时却要求A公司将款项付给乙,并由乙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公司是控股关系)
【分析】全行业“营改增”的今天,绝对不能答应;物流、合同流、票流、资金流“四流”清晰。
建议把乙方作为合同共同方写入合同中。
请判断: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A.提高收入:为了让企业的收入额增加,与另一企业商量好互相买卖,提高营业收入。
B.买发票:企业利润太高,请税点低的公司开些发票冲成本。
C.母公司签合同,子公司开发票:有些工程项目为了方便,由母公司签合同,由子公司收款开发票。(建筑例外)
D.发票品名与实际不一致。
建筑公司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发包方可以抵扣建筑企业非合同签约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合同签约方的内部授权文件;
2.所授权的第三方一定与建筑企业是同一集团(母子公司);
3.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合同,授权的第三方提供劳务、收款并开发票。
刑法认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者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总结:
无货,为他人开发票
无货,让他人为自己开发票
无货,介绍他人开发票
有货,让他人代开
有货,数量或金额不实。
【问】总税务机关如何对待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恶意取得:补税、滞纳金、罚款;
善意取得:补税,无滞纳金、不罚款。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市场上采购原材料时,由于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员就跟供应商商量,要求给予一定的折扣。供货商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这时,供应商提出甲企业加6个点,他可以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甲企业能否同意?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分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款的其他发票(类似于增值税专票的用途,如海关缴款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Ø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Ø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某公司是一家服装生产企业,2020年3月,企业接到所在地税务稽查局的通知,企业于2019年取得的某份由浙江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布料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企业到税务局配合调查。公司的采购员小王觉得很冤枉,这批布料是由他亲自从浙江绍兴的轻纺城采购的,货物亲自交接,货款通过对公支付,合同等要素全部健全,怎么会是虚开?你认为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补税?是否需要罚款?
【政策依据】《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
Ø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Ø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其进项税额。所以本案例需要补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政策依据】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款,不加收滞纳金。
Ø所以,本案例不需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问】本案例是否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所以,本案例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销售方式不同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销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销售收入的大小不仅关系到当期流转税额,也关系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主要环节。
不同销售方式下,同样的产品取得的销售额有所不同,其应交增值税也可能不一样。在销售环节,常见的销售方式有: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
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不能减少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可以尽早收到货款,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是给予消费者购货价格上的优惠,如八折销售等。
【提醒】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金额,减少企业的销项税额。
实物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过程中,当购买方购买货物时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还需按“赠送他人”计征增值税。
以旧换新,一般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案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商场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两种方式:
1.商品七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为含税价)。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两种促销方式不会对商场的经营情况发生影响,试分析不同促销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并选择最佳方案。(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利润的影响)
【解析】(1)七折销售(商业折扣)
增值税:
销项税额=70÷(1+13%)×13%=8.05(元)
进项税额=60÷(1+13%)×13%=6.90(元)
应纳税额=8.05-6.90=1.15(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3%)-60÷(1+13%)=8.85(元)
应纳所得税额=8.85×25%=2.21(元)
税后净利润=8.85-2.21=6.64(元)
【解析】(2)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1+13%)×13%=11.50(元)
进项税额=(60+18)÷(1+13%)×13%=8.97(元)
应纳税额=11.50–8.97=2.53(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60-18)÷(1+13%)=19.47(元)
应纳所得税额=19.47×25%=4.87(元)
税后净利润=19.47-4.87=14.60(元)
二、如何规避虚开发票风险
【案例】某国有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审核不严格,不小心卷入巨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旋涡中。该事项,应由谁负责?()
A.法定代表人→进去1年后被救出来了
B.业务经理→被判刑了
C.会计→被审讯24小时后释放
【如何预防】
1.企业领导: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
2.业务人员要验收:确保物流;
3.会计人员一定要看到证据再开发票:
(1)合同-确保票流;
(2)收货单据-确保物流(从会计角度);
(3)确保资金流。(资金流需要一一对应吗?)
【合同条款解决方案】
1.在签订合同时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2.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核验发票后付款;
3.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一旦发票不符合规定,提供发票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拆分合同预防虚开增值税发票?
【案例】甲企业是专业生产水泥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甲公司采购员小王向乙公司购进一批石膏粉,并与乙方签订了50万元的购销合同。
但是,由于乙方属小规模纳税人,无权开13%增值税发票。乙方的业务员就对小王说:“不就是想要一张13%的增值税发票吗?想想办法也不是不可以。
我们的供应商都有增值税发票,我们从供应商(丙)采购生石膏时,就不让供应商给开发票了,让他们直接给你开出来就可以了。”请问小王能同意吗?
如何拆分合同预防虚开增值税发票?
【分析】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采购合同;
2.甲方向乙方付货款;
3.乙方向甲方发货;
4.丙方将发票开给甲方。
以这种方式取得发票导致的结果即为甲方(购买方)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丙方虚开(替别人开)增值税发票。
【思考】那么如何才能促成此项交易呢?
如何拆分合同预防虚开增值税发票?
【措施】假设小王需要购进100万元石膏,根据加工方乙方的实际情况生产这100万元的产品需要购进70万元原材料。
步骤一:由甲方(小王)直接与丙方签订购销合同,并付70万元给丙方,再将丙方的货物直接移送乙方;
步骤二:甲方(小王)与乙方签订30万元的加工合同,由乙方给甲方加工成所需要的产品。
这样,甲方就能从丙处取得70万元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求乙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与B的购销合同权利(或合同)转让协议(简易)
转让人:B(甲方)受让人:C(乙方)第三人:A(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甲方、乙方、丙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与丙方×年×月×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甲方的收款请求权(或者全部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上述购销合同,金额为×元,甲方为卖方(收款方),甲方该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自×年×月×日转移给C。
第二条:该合同项下违约金请求权不予转让。
第三条:丙方应按原购销合同规定,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货款×元。乙方银行账号为:×××
第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引申思考:
A(买方)与B(卖方)的购销合同权利(或)转让协议是否涉税?
1.增值税?
2.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
【分析】
Ø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Ø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印花税税率表
三、合同签订中隐藏的增值税问题
(一)关于交通费的抵扣
【案例】助兴公司聘请某培训机构刘教授进行财税培训,签订了培训合同,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合同约定:刘教授的机票5000元由助兴公司承担。
【问】这5000元机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问】这5000元机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解析】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改变】助兴公司聘请刘教授进行财税培训,签订培训合同培训费55000元,合同约定:刘教授的机票等所有车票费用由其单位承担。
取得某培训机构培训费5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Ø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房租和物业费的分离
【案例】助兴公司将一幢商业街商铺对外出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200万元(含物业费200万元),每年一次性收取。
1.增值税=1200*5%=60万元;
2.房产税=1200*12%=144万元;
3.不考虑附加税、印花税等,合计税费:204万元。
【改变】助兴公司将一幢商业街商铺对外出租,年收入1200万元,合同签订时根据实际情况将房租和物业分别签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000万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年物业费200万元,每年一次性收取。
1.房租增值税=1000*5%=50万元;
2.物业费增值税=200*6%=12万元;
3.房产税=1000*12%=120万元;
4.不考虑附加税、印花税等,合计税费:182万元。
【节税】上述合同在分别如实签订的情况下,节税22万元。
Ø企业出租房屋时,会附带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如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物业管理服务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若与房屋出租一起写在租赁合同中,则需交纳房产税,增加企业税负负担。
(三)不同税率的业务单独签订合同
【案例】助兴公司销售电梯,每部电梯平均不含税售价100万元(含安装费10万元,3年维护保养费20万元)。假设去年销售电梯300部,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合同价100万元(不含税),同时负责安装和3年的免费保养。
增值税=100*13%*300部=3900万元
【改变】助兴公司销售电梯,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合同价70万元(不含税),另外收取安装费10万元,3年保养费20万元,合同中分别注明财务单独核算
增值税=(70*13%+10*3%+20*6%)*300部=3180万元
【节税】3900-3180=720万元
【提醒】
1.维护保养服务属于“其他现代服务”项目,适用6%税率;修理修配适用13%;
2.维修保养和修理修配的主要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是否属于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3.一般纳税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四)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对卖方不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收款日期,为发出货物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营改增”行业:
①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③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案例】助兴公司销售设备,10月份发生销售业务,货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第一笔1000万元,现金结算;第二笔2000万元,一年后收款。若企业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合同,则应当于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390万元(3000万*13%)。
【改变】对未收到的2000万元,通过与购买方签订赊销和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1年后,即可延缓一年的纳税时间。
10月份只需交增值税=1000*13%=130万元,一年后交增值税=2000*13%=260万元。
【结论】助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为企业节约大量流动资金。
【提醒】
1.直接收款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交易双方,一方取得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拿到货款),同时另一方取得交易的货物或提货凭据(拿到货物所有权)。
作为卖方,拿到货物的同时货物所有权交付给买方;作为买方,拿到货物所有权的同时支付货款。
【提醒】
2.赊销方式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买卖双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即卖方先发货,后收取货款,这里的发货,卖方是不保留所有权的,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拿到货物后完全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案例】某企业2020年1月1日将企业闲置的厂房出租给A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并在厂房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30万元,如何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以上金额不含税)
所得税:
1.一般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特殊照顾性规定: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注意】非居民企业不适用特殊照顾性规定。
【案例】某企业2020年1月1日将企业闲置的厂房出租给A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并在厂房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30万元,如何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以上金额不含税)
会计处理:2020年确认10万元租金收入
税务处理:
2020年1月交纳增值税30×9%=2.7万元(注意,此时不应以财务会计制度对该笔预收款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否则会有延期缴纳增值税的税收风险。)
2020年应缴纳房产税:10×12%=1.2万元
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处理。
当企业2020年处于免税期或亏损比较严重时,选择收付实现制(进行纳税调整);其他情况选择权责发生制。
(五)合同签订时业务名称的改变
【案例】
长江公司在销售化工产品过程中,为便于客户盛放化工产品,出租给客户一些特大型号的钢瓶,租金113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需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113/1.13*13%=13万元
借:银行存款113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改变】
签订合同时,把收取客户的租金变为押金,并单独记账核算,则收取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113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113
当押金逾期12个月后,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113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所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六)价格分拆
【案例】甲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给乙公司产品一批,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19,055元,货到付款,其中货物价款113,000元,运费6,055元。甲公司既可以采取将运费和货物价款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销售,也可以采取由运输公司开具发票代付运费的方式销售。分析两种开票方式对甲企业增值税有何影响?
【解析】
(1)统一开具发票:
应计销项税额:119,055/(1+13%)×13%=13,696.59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6,055/(1+9%)×9%=500元
(2)运输公司开具发票代付运费:
应计销项税额:(119,055-6,055)/(1+13%)×13%=13,000元
【分析】
采用价格分拆的办法,即把售价和运费拆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
【提醒】售价和保养费拆分;运输费与物流辅助费拆分;安装费与资产价款拆分;房屋出租时租金与设备等资产的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