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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来,全国各地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各类救灾物资紧急驰援,社会各界积极捐款捐物。但为抗击疫情提供有力保障的同时,也出现了某慈善机构对捐赠款物的调拨分配不及时、某市防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违规发放口罩等问题。
司法实务中,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但两者之间却有本质的区别。那么,判断贪污罪加重情节中特定款物的标准是什么?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应以何罪定罪处罚?
权威解答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裁判规则
1. 私自挪用防汛专用款,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邓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防汛专用款改作他用,其挪用款项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对象的范畴,而且由于其挪用行为,致使没有按规定将该款用于防汛工作,进而导致发生特大洪水时,造成众多房屋倒塌、大量农田被淹的严重后果,据此,行为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案例
2.挪用用于扶贫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阿肯阿尔挪用特定款物再审宣告无罪案
案例要旨: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这一犯罪的“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特定”物资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挪用的目的是用于单位的其他项目。如果将特定款物挪于归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3.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支取村民补助资金的,认定为贪污罪——余勇贪污案
案例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支取村民应得的社会补助资金,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法院
案例
4.村委会委员成员利用其依法从事公务发放救灾救济款之便冒领救灾救济款的构成贪污罪——王志强贪污、职务侵占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身为村委会委员,利用其依法从事公务发放救灾救济款之便,冒领救灾救济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号:(2004)厦刑终字第5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权威观点
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刑法第273条规定了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予以刑事处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挪用公款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挪用的对象是公款,而后者是将上述特定款、物挪作单位的其他生产、工作中使用,而没有“专款专用”,挪用的对象不仅包括公款,还包括公物,如抢险用的木材、草包,救灾用的粮食、车辆等;前者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即构成犯罪,而后者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罪。定罪处刑的数额标准,应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标准掌握,从重处罚。
(摘自:《刑法罪名精释(下册)》,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4月出版,第1043页。)
2.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符合的条件
根据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犯罪主体只能是对挪用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挪用行为的人员,如会计人员、款物的发放人员、指使挪用的有关人员等。第二,客观表现为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如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事项的款物挪作修建楼堂馆所、从事商业经营、投资工业建设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挪用上述款物数额较大的;挪用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挪用特别重要紧急款物的;挪用手段特别恶劣,造成极坏的影响的;等等。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第四,挪用款物的目的是用于单位的其他项目,如果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王爱立、雷建斌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1月第一版,第549页。)
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
按照刑法典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特定款物,具体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七类。其中,救灾款物主要用于灾区人民的吃饭、穿衣、修房等基本生活需要以及严重灾区人民的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抢险款物主要用于购置抢险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医药以及遇险人员的生活用品等方面;防汛款物主要用于修筑堤坝、解决通信设施和其他有关防止水灾洪涝发生等方面;优抚款物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等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扶贫款物主要用于帮助、支援尚未脱贫、尚未解决温饱的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生活供给、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需要;救济款物主要用于孤寡老人、孤儿以及其他社会困难户的生活照顾等。
有人提出,挪用刑法规定的七种特定款物之外的其他特定款物,如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财物、暂扣财物等,是否也可以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挪用七种特定款物之外的其他特定款物的行为,不得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除非有法律解释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扩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据此,有学者提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增加了一种防疫款物,共八种的观点。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在刑法典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七种犯罪对象之外增加新的犯罪对象。从法条的表述来看,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防疫款物包含于救灾、优抚、救济款物中,救灾、优抚、救济款物完全可以涵盖防疫款物的概念。从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来看,该司法解释是2003年我国出现百年不遇的“非典”疫情,为了保证有效地控制疫情,加大打击“非典”期间出现的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台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大多数并没有改变刑法基本规定的内容(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挪用资金罪除外,理由将在后面章节进行阐述),只是对相关内容中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灾害内容的重申,即使没有这些规定,按照刑法典的规定,也应该如此处罚。
(摘自:《挪用犯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罗猛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出版,第143页。)
4.判断贪污罪加重情节中特定款物的标准
通过分析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这九种款物的性质,可以归纳贪污罪加重情节中的特定款物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1)特定款物的用途具有社会救助性质
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或其他社会主体对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其他收入较低人员给予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措施,其意义在于保障特定群体的基本生存权。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捐助都是典型的社会救助措施。防汛、防疫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救助,但属于防灾措施,与救灾密切相关,保障的同样是基本生存权。然而,在强农惠农资金中,有很多项目并不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例如生态公益林补偿,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农户、林户科学经营、管护生态公益林,是政府运用财政杠杆干预林业市场以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措施,与社会救助无关。有能力种植、经营生态公益林的农户、林户,经济条件一般不至于太差,他们获取生态公益林补偿是为了节约经营成本,而不是保障基本生存权。因此,生态公益林补偿不属于贪污罪加重情节中的特定款物。
(2)特定款物的发放对象为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
特定款物的发放对象一般为由于自然灾害、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基本生存权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如遭受洪灾的灾民、农村“五保户”、水库移民等。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许多农民早已解决基本生存权的问题,甚至已经达到富裕水平。强农惠农资金中也有很多并非以生活困难的农民为发放对象的项目,例如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家电下乡补贴等,其发放对象恰恰是生产能力或消费能力较强的农民、农户,此类项目资金的性质显然与救灾、抢险等资金不能相提并论,因而不应认定为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
(3)特定款物的使用需求具有现实紧迫性
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需求一般都是较为现实、紧迫的,例如救灾款不及时给灾民使用,扶贫款不及时给贫困户使用,必然使灾民、贫困户持续处于生活困难状态,基本生存权受到现实、迫切的损害。但强农惠农资金中很多项目的使用需求不具有这种程度的紧迫性,例如农机购置补贴,能购置农机的农民一般具备较强的经济能力,就算一时拿不到补贴,也不存在损害农民基本生存权的紧迫性,因而此类资金不具有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的实质相当性,不应认定为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
(摘自:人民法院报 2017年05月17日,作者赖正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六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7.《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引发相关刑事犯罪的提示》
第十六条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