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市活动的日益频繁,股权代持的现象亦日益增多。但股权代持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不一致,常导致股东权利在分配和行使上存在模糊和不确定性而引发争议。企业家如果不了解股权代持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很可能会跳入火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对代持协议效力确立了统一的裁判标准,认可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及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企业家如果对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和隐名股东的概念不了解,可能会面临诉请被驳回的结果。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如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因难以确立股东身份从而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显名股东被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等风险。
第一,慎重选择显名股东。显名股东的可靠与否很大程度决定股权代持期间隐名股东的风险,尽量选取自己信任的人,以防止显名股东消极履行股东权利、私自处分股权或因自身其他债务危机导致被牵连。
第二,显名股东的配偶、有法定继承权的家属签署书面承诺函。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的配偶或者法定继承人在代持协议上进行确认或专门出具确认函、承诺函,表示对代持关系的认可,并且承诺今后不会对被代持的股权主张权利。
第三,签署权利义务清晰完备的股权代持协议。如:(1)约定显名股东应当完全按照隐名股东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约定显名股东行使表决权前应当征得隐名股东的书面授权;(3)明确显名股东返还投资收益的时间及条件,否则显名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管理,保留相应证据。很多时候,若显名股东否认股权代持关系,光有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并不能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确实存在,即便有银行转账记录,也可能被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借贷关系。企业家在作为隐名股东时,出资之余还需要定期参与公司的管理及相关会议,让公司人员认识到股权代持的存在。此外,还要注意保留相关代持关系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
第五,提前向公司其他股东披露股权代持事宜。隐名股东若要显名则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章程并办理登记。企业家在作为隐名股东时,要及时将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获取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
第一,代持前做好尽职调查。
第二,合理约定代持协议。首先,明确约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明确约定隐名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所约定的出资期限到期前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出资义务,否则显名股东可以随时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并追究隐名股东的违约责任;最后,明确约定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风险,显名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
第三,约定显名股东的退出条件。
目前股权代持的情况并不少见,企业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股权代持,如不可避免需要股权代持,可以借鉴以上措施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