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
法律行为是意思自治的工具,是对当事人意图进行自治的各种行为的抽象,包括交易行为、身份行为。这一抽象化创造的成果是由潘德克顿式法典产生,并由我国继受。因此学习法律行为不免要回到被继受国的学说与法理中了解其根源。我国的学者在德国学说的基础上对于法律行为也发展出基于我国《民法典》的教义学解释,从而能够起到指导我国《民法典》各分编的作用,使得读者基于我国本土的规范对法律行为进行理解,并影响法律实践。因此本书单推荐我国学者与德国学者关于法律行为的著作。
[ 内容 ]
作者:杨代雄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年9月
杨代雄,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出版专著3部,译著2部。
本书展示19世纪德国对法律行为的学说及其后的发展,并结合中国民法本土规范的变迁,致力于构建中国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体系。法律行为体现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及意思自主的原则,乃民法的核心制度。对本书阅读有助于充分认识我国法律行为之于《民法典》的意义,提升法释义学的研究能力,厚植民法学的基础,并强化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功能。本书包括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代理以及代表等内容的剖析。王泽鉴教授:“本书对中国民法学的意义,相当于Flume教授名著《法律行为论》对德国民法学的贡献。”
作者:(德)维尔纳·弗卢梅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4月
弗卢梅,曾经是“哥廷根科学院院士”、“莱茵——威斯特伐利亚科学院院士”、“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和“英国科学院院士”。1982年,被雷根斯堡大学法律系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法律行为理论作为民法总论的核心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本书所论述的法律行为理论的内容时,根据德国法的规定对私法自治的基本规则予以系统阐释。本书没有试图对法律行为理论进行“重塑”,而是仅限于对传承下来的理论予以批判性的检讨,并尽可能深入对其探讨。本书的阐释顺序与我国《民法典》构造类似,在此基础上专门花较大篇幅阐释合同的内容。
作者:(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4月
梅迪库斯,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著有《德国民法》、《德国债法总论》等作品
本书讲解了整个民法总论中的知识,本书中,除了前述两本书着重讲解的法律行为外,还着重讲解了总则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的优势以及法典设立总则的优势。对于法律行为构建后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都进行了细致讲解,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主体、客体都进行了专章讲解,内容更是从权利的角度细致剖析权利的分类、权利的限制和权利的实现。权利的限制主要是时效制度,权利的实现则是正方防卫、紧急避险等内容。这些在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都有规定,有必要仔细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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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杨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