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与广州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追加被告申请书
案号:(2016)粤0112民初xx号
申请人:梁山,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32,联系电话183。
被申请人:广州东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
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广州东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判令其在欠付被告广州云公司工程款的限度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本案工程款的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广州东公司作为本案项目工程“广州东公司二、三号厂房(二期)”的发包方,因其至今未依法向本案项目工程转包人,即本案被告广州云公司支付本案项目工程款,该拖欠项目工程款已经由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1)穗萝法民三初字第xx号案审理确认为人民币5000000元,导致被告广州云公司自本案项目工程完工之日(20xx年x月x日)起至今未能依法向申请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经《工程包工安装协议书》确定的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规定可知,申请人梁山有权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广州东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共同参与本案审理,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广州东公司在其欠付被告广州云公司工程款的限度范围内对申请人梁山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因申请人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参加本案审理并承担责任的请求,是可以与本案进行合并审理的,故,贵院应当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共同参与本案审理,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综上,为查明本案事实,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广州东公司为本案被告,共同参与审理。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刘彩凤律师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