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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来普及一下辩诉交易制度,被告提出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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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丹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答辩认罪与否直接决定了之后诉讼程序和被告人权利的巨大差异,可见认罪与否的抉择对被追诉人至关重要,那么答辩认罪与否会对被追诉人的上诉权产生何种影响?辩诉交易协议中明示放弃上诉权还能不能提起上诉?依照美国法典第18章3742条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1(e)的规定,被追诉人认为判决确定的刑罚违反法律、错误适用量刑指南、量刑指南没有规定但是明显不合理等情形下可以提出上诉。

除了这些规定,联邦法院系统也通过一系列的判例不断调整辩诉交易之后被追诉人的上诉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在2000年Roev.Flores-Ortega一案中肯定了辩诉交易的案件被追诉人提起上诉的权利。之后又在今年Garzav.Idaho一案中,对辩诉协议中以明确放弃上诉权换取较轻量刑建议的被告人能否在法官接受协议内容后递交上诉告知书的问题予以明确。

Roev.Flores-Ortega:答辩认罪与主张上诉

在Roev.Flores-Ortega一案中,控方在LucioFlores-Ortega的辩诉交易中,放弃两项伤害罪,只指控了二级谋杀罪,法官采纳辩诉协议的内容对被追诉人判处十五年监禁刑。法官告知被告人可以在60日内提起上诉。判决作出之后的三个月内被告人无法与律师沟通,之后被告人提交上诉通知书的时候已经过了上诉期限。联邦第九上诉法院审理该案,认为Stricklandv.Washington一案中确立的判定无效辩护的行为与后果双重证明标准虽高,但是因为辩护人不当的行为剥夺了被追诉人的上诉权时就构成了无效辩护,被告人只需要表明如果不是因为律师没有尽到通知说明的义务、自己会提出上诉即可。随后该判决被推翻,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因延误上诉权导致无效辩护的条件有两个:(1)律师合理认为被告人应该会上诉,或者被告人明确表示要上诉的情况下,律师有宪法上的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关于上诉事项的咨询,例如为被告人分析上诉的利弊,并据此合理推测被告人是否想上诉。(2)当事人需要表明如果不是因为律师不称职地没有为其提供咨询,其有提起上诉的合理可能性。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判断被告人是否会提起上诉时要考虑案件的具体信息,比如被告人是否进行了认罪答辩,因为辩诉交易减少了被告人上诉事项的范围,而且辩诉交易也意味着被告人想要结束刑事程序。当然,即使在辩诉交易的案件中,法庭也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获得了协议中的量刑结果,是否明示放弃或者保留了上诉权。只有在对案件信息进行了全面的考虑后,才能合理推测理智的被告人是否会上诉。该案中被告人与控方进行辩诉交易,依据上述《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法典》的相关规定认罪答辩会导致可上诉事项范围的减小。虽然不同辩诉交易案件中律师主动提供上诉事项咨询的标准不同,但联邦第九上诉法院与联邦最高法院同样认为认罪答辩之后的被追诉人依然拥有提起上诉的主张,律师不能忽视被告人明示的上诉请求,因为认罪答辩并不能导致上诉权的丧失。该案中被告人进行认罪答辩但并未在协议中明示放弃上诉权,辩诉交易会导致可上诉事项范围的减小,但是被告人依然有上诉权,只是这种情况下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律师主动提供上诉咨询的宪法义务。

Garzav.Idaho:放弃上诉权与主张上诉

对于进行认罪答辩且明示放弃上诉权的被追诉人能否对量刑提起上诉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就Garzav.Idaho一案作出最终判决:即使被追诉人在辩诉交易中明示放弃上诉权,律师也有义务依照被追诉人的主张递交上诉告知书。Garza与控方达成了两项辩诉交易协议,每一项协议中被追诉人Garza都承诺放弃上诉权。刑罚确定之后,Garza向其律师表明其对量刑结果不满要求上诉的意愿,律师认为因为Garza已经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没有递交上诉告知书。过了上诉期限后,Garza以其辩护律师不提起上诉而构成无效辩护为由在爱达荷州寻求救济未果。如前所述,因律师不遵从被追诉人明示的上诉主张导致被追诉人丧失上诉权的,构成无效辩护。因此,案件的争点在于被追诉人在辩诉交易中明确放弃上诉权后,是否依然可以主张上诉?如果Garza放弃上诉权后依然可以主张上诉,那么Garza的律师就构成无效辩护,应该对被追诉人予以救济。

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意见支持Garza提出的其律师没有提供有效辩护的主张。多数意见认为,纵然被追诉人放弃了上诉权,他依然可以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只是上诉的事项少于别人而已。辩诉协议只是协定,无法约束协议事项之外的被追诉人的权利,况且一些被追诉人提出主张的权利是无法放弃的,例如被追诉人主张放弃权利时是不明智或者不自愿的。综上,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不管辩诉交易的被追诉人是否放弃上诉权,始终保护被告人提起上诉主张的权利,为辩诉交易的被告人保留了一项司法救济途径。

UnitedStatesv.Erwin:违反协议,风险难逃

反过来看Garza的律师为何不填写一个只有一句话的上诉告知书呢?因为律师认为根据之前的判例,递交上诉通知书会将被告人置于一个危险的位置。在美国同样有一些被告人在认罪答辩之后甚至明确放弃上诉权之后依然提起上诉的情况。法院根据此类上诉的原因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被追诉人提起上诉的主张不在放弃上诉权的范围之内,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控方对此提出的动议而驳回上诉;如果被追诉人提出上诉的主张在放弃上诉权的范围之内,上诉法院认为被告人由于放弃上诉权在辩诉交易中获得相应的量刑优惠,不能只想要辩诉交易的好处而不要辩诉交易的坏处,被告人违反了辩诉协议,量刑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很可能建议重新量刑,2014年的UnitedStatesv.Erwin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由此看来,Garza的律师所担心的问题并非杞人忧天,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判定Garza的律师未能提供有效辩护,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983年Jonesv.Barnes一案,将是否认罪、是否放弃沉默权、是否接受陪审团审判、是否上诉这四项基本的权利交给明智且知情的被告人来决定如何行使,属于被告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律师本应依照Garza的意愿递交上诉告知书。

美国辩诉交易中一方面保障被追诉人提起上诉的权利,对防范辩诉协议的不公正提供了一种保障。另一方面,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对此类上诉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并规定了违反辩诉协议之后的后果。上诉法院接受此类上诉案件的标准通常是明显的不公正等。但是对于指示下级法院重新审理时加重刑罚却是非常谨慎的,只有对在辩诉交易协议中明确以放弃上诉权换取较轻刑罚的,违反协议内容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上诉的情形下,被上诉法院接受之后才会面临重新量刑的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