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责问的是什么责?
问责问的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最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对“问责”有着明确的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条例》所说的问责,是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而不是追究党员干部对自己违纪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简而言之,《条例》规定的问责,问的是间接责任,而并非直接责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二、问责问的是谁的责?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党委是管党治党的主体,对全面从严治党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纪委在党委领导下,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能,负监督责任。要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牢牢抓住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三、问责采取什么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