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从名词概念来看,是按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拍卖的房产,是法的产物和合法的行为,因此法律依据和依法办事是根本。 要正确认识法拍房,就必须从根本上了解法。参与法拍房行为之前,我们也作了充分的了解。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法不是一般的要求和约束,而是一个国家的国家意识的体现;法不是针对某些人和组织的规范,而是对每一个人和社会组织都有普遍的规范性;法不是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约定,而是国家专门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的;法的要求是不可以选择或放弃的,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法的执行不由道德、良心驱使,而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体来说,就是由政法机关运用警察、监狱、军队等强制力保障。所以,法拍房可不是一般的民事行为,而是国家强制行为。
首先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母法,规定了法的根本宗旨和根本原则,也是法拍房的最高依据和最根本的保障。《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个人或社会组织的合法所得的和有财产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侵害。结合法拍房来说,被银行或其他方式抵押的房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变;被法院按法定程序确定为法拍对象的房产,通过合法的方式拍买到的法拍房,同样已经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了,受《宪法》的保护,不得随意侵害。
其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其中第三款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这是对法拍房房产变更登记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修正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此外,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维护法拍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