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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专业大全:司法人员遭恐吓,威胁恐吓司法人员要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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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龙某与张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冻结了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并对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27日、9月9日,张某两次在镇雄法院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留言,公然威胁和恐吓法官。9月13日,法院依法传唤张某,张某承认因不满法院对其采取的措施、在该院微信公众号上留言威胁和恐吓法官的事实,但表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处理结果


张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公然威胁、恐吓执行法官,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并损害了涉案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行为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镇雄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张某对该处罚决定表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当场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并与申请执行人龙某达成执行和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打通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是公平正义最直接的体现。只有切实加大执行力度,才能最有效、最有力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张某不但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以威胁、恐吓等方法阻碍执行法官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法院的诉讼秩序,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镇雄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维护了执行法官的人格尊严,保障了法官的履职权益,捍卫了法律尊严、树立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