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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百科讯息: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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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国海关律师网

文章摘要:走私案中有成交价格真实存在,就应当依法采用。使用成交价格优先是刑事法律中罪责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体现。

案情摘要

杨某与吴某合伙购买船只,杨某负责货源并联络买家,吴某负责借款、收付款。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他们雇佣船员船工驾驶船只从公海母船上接驳成品油,经未设关码头偷运进境,达11次。成品油偷运进口后存入码头附近油库,之后销售给国内炼油厂。海关查获其共走私柴油12000多吨,偷逃税款2000多万元。

判决认定偷逃税款及问题提出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11年,还判处了罚金2000余万元。根据海关出具的计核证明书,该案偷逃税款是按海关价格资料来确定计税价格、并计算得出的,但是根据被告吴某电脑资料显示的交易记录(该记录被作为走私进口数量的证据而被法庭采纳),在11次的交易中,有8次有成交单价的记录,并且与支付记录相一致,也有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相印证;另外3票虽也电脑资料显示的交易价格记录,但是与支付记录不符。这些单价比海关价格资料所显示的价格要低。那么,本案海关在计核时,没有采用较低的成交单价,而是采用海关价格资料,海关价格资料代表什么意思,海关予以采用是否正确呢,在什么情况下采用价格资料,有关计核规范对此对于计税价格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点评

一、什么是海关价格资料,海关在计核时标明计税价格

海关价格资料,是指海关不采用成交价格方式来确定完税价格时依序适用其他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所获取的资料与信息。相应地,在走私案件中的价格资料指在没有真实成交价格或海关不认可走私货物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依序适用其他方法确定计税价格所获取的资料与信息。无论是正常通关,还是走私案件,所谓“海关价格资料”都是通俗说法而已,既非法律语言,也不是规范用语。

对于走私案件,如果经审查核实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计核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序适用其他方法确定计税价格,这个其他方法及相对应的价格术语有: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即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即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国际市场正常成交价格,即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倒扣价格,即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

(五)拍卖价格,即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合理价格,即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这些属于成交价格以外的其他方法,都是用于确定计税价格的,有着具体明确的规范用语、特定的含义。海关要采用时必须依序进行,且应当具体明确说明其计核价格方法,并在海关计核证明书相关栏目中予以明示,而笼统地使用“海关价格资料”既不规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在有实际交易单价的情况下,海关不予采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海关计核办法》是目前海关计核走私案件偷逃税款的主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审查、确定偷逃税款的主要依据。该《海关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这一条款表明,在对走私案件的偷逃税款进行核定时,成交价格是优先考虑采用的方法,其所表达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有成交价格并且能够确定的,在进行计核时应当采用成交价格方法,即成交价格是优先要考虑采用的方法;

(二)采用成交价格方法时,仍然需要对构成计税价格的因素进行审查确定,如果有应当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运输、保险等),应当纳入在计税范围内;

(三)如果表面上看有成交价格,但是经海关审查该成交价格不是真实用以交易的,则予以排除,不适用成交价格的方法。

结合本案,两被告在在11次成品油交易中,至少有8次有成交单价的记录,并且与支付记录相一致,也有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相印证。这表明在8次的交易中的成交价格是客观、真实存在的,海关经审查是能够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不适用成交价格方法,而是用成交价格以外的所谓海关价格资料来确定计税价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合法的。

在有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海关计核时如果要排除适用必须证明这个成交价格不确切,不真实。可用以佐证的是,在本案中另外3票即存在这种情况:因与支付记录不符,也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相互印证,因而这部分成交价格不确切,不真实,属于《海关计核办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的情形。

三、《计核办法》为什么要规定成交价格优先适用?

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使用成交价格优先是刑事法律中罪责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体现。在涉税走私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偷逃多少税款,直接反映其主观上的故意、恶性程度,更与其客观交易行为直接相关。而成交价格是走私行为中客观交易行为的最具体最直观体现,是走私行为实施的最重要的事实之一。如果该成交价格是真实存在的,以此作为计税价格的基础来核定偷逃税款同样也具有客观真实性。《海关计核办法》所规定的成交价格优先正是反映这一客观真实性的要求。结合本案,如果海关计核时,罔顾真实存在的成交价格,反而使用了比这一成交价格更高的“海关价格资料”,则计算出来的偷逃税款会远远超出了当事人主观上追求与客观上可能偷逃的税款,这必然超出了其本身的责任范围,出现罚过其责的后果。

作者介绍:

孙国东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2006年5月创立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现广和所海关业务委员会负责人。曾在深圳海关工作15年,200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执业17年来,承办了各类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不乏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案件;还擅长办理海关贸易领域各类非诉讼咨询、代理事务,包括关税事务、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等。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