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公布2022年度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13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83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皖高法[2019]112号)等的规定,即日起,安徽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5133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6832元/年进行计算。
重磅!安徽省统计局公布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新标准45133元/年
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13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75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83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980元。
安徽省2023年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安徽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513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6832元
3、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93861元
4、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97445元
5、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目前,安徽省统计局已公布2022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安徽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5133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6832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经查询安徽当地法院判例,大部分法院均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按该标准,安徽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46930.5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安徽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安徽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皖高法(2019)11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賠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试点范围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三、适用标准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四、试点时间
1.2019年12月16日起,正式启动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截止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
2.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9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