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线上面试、远程办公等工作形式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电子劳动合同形式,一方面,因为疫情的影响,通过线上订立劳动合同能够较高地减少感染风险;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无纸化办公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采取电子劳动合同形式可以较大地减少企业的档案管理成本,能更好地记录公司的人事变动情况。
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文)在答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时,明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也标志着,书面劳动合同不再只限于纸质形式,电子形式也被纳入其中。在此基础上,北京市人社局在2020年10月份进一步发布《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提出了落地实施意见,率先实施电子劳动合同。
近两年,越来越多的省市开始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并推出电子劳动合同公共服务平台,以帮助和引导企业规范使用电子劳动合同。2021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下称“指引”)的通知,明确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调取、储存、应用以及信息保护和安全,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这也意味着,电子劳动合同形式将逐渐成为主流的合同订立形式。
企业在采用电子劳动合同形式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01 与员工达成合意
根据《指引》第一条,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为前提,因此企业无法单方决定采用电子劳动合同形式。
在广东粤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与罗恒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兴县人民法院 (2020)粤5321民初1229、1239号),法院主张企业在微信群发布劳动合同电子版不得视为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一方面,该企业通过微信群发送的对象是特定多数人,而非一对一形式;另一方面,该企业的行为属于通知,而并没有获得员工的同意,因而法院认定没有达成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合意。
【律师建议】企业采用电子劳动合同形式的,应事先与员工进行沟通,与员工达成合意后,并在电子劳动合同文本里注明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采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形式这类的表述。
02 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根据《指引》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分为政府平台和非政府平台,部分省市的人社部门已推出政府平台,如杭州人社网签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广州市电子劳动合同公共服务平台。一些非政府平台也逐渐兴起,如e签宝、法大大。
在骆耀与上海畅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骆耀与上海畅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5民初23011号),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e签宝与员工签订了电子合同,法院认同双方已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鉴于目前还未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建议企业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是否已建立政府平台,如果企业所在省市已建立地方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则选择该平台;如果当地不存在政府平台,则优先选择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非政府平台。此外,《指引》中明确相关平台应当满足的条件和要求,因此企业在选择非政府平台时应重点核查该平台是否满足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03 进行电子签名
根据《指引》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在广东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凤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20民终4814号),由于公司与员工是通过微信传送及讨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最终未在确定的劳动合同数据电文上签名确认,因而法院认为不符合双方签订了电子合同并生效的情形。
【律师建议】以微信传送劳动合同的方式很难被法院认定为签订了电子合同,且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无法予以确认,企业未来将面临员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为规避风险,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且可通过认证中心出具的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对该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电子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企业负担了更加严苛的责任。比起纸质书面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更加严格。如果企业未按照规范的电子劳动合同形式进行订立,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因此,企业在采用电子劳动合同时,应更加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