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聚焦]追踪头条:十年冤狱谁之罪,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事件判决书

阅读:

女子坐十年冤狱,洗清冤情后却发现,两年前自己已是无罪之身,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在河北省安新县一天晚上有个名叫赵紫旭的小孩走失了,其家长直接怀疑到了与他们有过矛盾的李建军、赵艳锦夫妇,夫妻俩平时就是做点小生意糊口。

但违法的事可怎么也没想到能从天而落到自己头上。

2001年,同村的李艳青说知道内情打电话告诉警方,随后找到了赵紫旭的尸体和一盘录音带,警方根据提供的情报逮捕了涉案之一郭万祥,但另一涉案人员李艳青已被郭万祥杀害,并且向警方交代是赵艳锦指示了他们俩把孩子杀害。

在2003年警方以现有的证据拘留了赵艳锦,并且在当天她承认了指控。

但第三天转到看守所后称自己被抓到后是被打的受不了才承认的,警方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就要再去审讯涉案人之一郭万祥。

谁知郭万祥在在牢里突然就死亡了,这下真是死无对证了,被关了将近2年直到2005年才在法庭上正式审理,经审理后证据不足判无罪。

释放后不久,赵紫旭的爷爷认为不公就去检察院闹以性命相逼,检察院无奈对法院抗诉后赵艳锦就又被抓入监狱关了1年多。

再审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决定发回重审,这次经过了中院和高院审理后,终于在2011年高院判决无罪释放,但令人诧异的是,高院的判决竟然没有快速地传到当地监狱。

赵艳锦的丈夫只高兴了判决出来的那一天,随后坚持申诉一定要让妻子得到清白,经过两年后最终在2013年才正式被释放

这个结果自然是令人高兴的,但高兴之余细细一想自己的青春年华13年都在监狱里浪费了,甚至还有最后两年应该释放的也被迫在牢里耗费时光了。

最终释放这年已经是44岁了,而且拖着一身在牢里受的伤病出了狱。

【以案释法】

本案网友们的疑问一定有很多,为什么同一件事会被判无罪和无期两种极端,为什么判决无罪后释放却是在两年后呢?

一、为什么一个案件判决会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从无罪直接改判成无期徒刑呢?

本案涉及到刑讯逼供与案件程序的问题。

在法庭上,被告曾表明自己曾遭刑讯逼供,所谓刑讯逼供就是审讯人员采取捆绑、殴打或者饿、冻、不让休息等令被审问者难以忍受的痛苦被迫作出了供述。

在本案中从赵艳锦的身体上的伤痕鉴定,受伤程度严重甚至已经致残了,在拘留人员的重重殴打下实在受不了才承认自己杀了人,而且这是在第一天就发生的事情,

由此可得知拘留所所得到的被告人供述为违法获取并且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另外刑法证据要求的是排除合理怀疑。

具有怀疑性的证据并且无法通过各种途径加以辅证,那么这个证据就要排除不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在中院改判为无期徒刑时,以郭万祥的一面之词和没有任何鉴定的录音带就认定其有罪属于是严重的程序错误,之后经过高院的审理后认定中院的有罪判决程序严重错误,撤销原判并宣判无罪。

一、为什么高院作出无罪释放后,当地的监狱还是关押了近两年之久呢?

当地监狱解释说监狱距离高院150公里,当时判决书还是以书面派送,速度有些慢,只是实在有些太慢了。

事实上关押的原因是警方为了平稳死亡孩子家人的情绪,避免再出现去检察院闹的场景,但是仅仅因为这个原因就又让赵艳锦无辜关押了两年之久?

所以对于此情况,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国家赔偿,也可以叫做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于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作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二、那么赵艳锦被无故关押了近十年之久,能得到多少赔偿救济呢?

根据1982年修改后宪法中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国家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在2021年5月20日,最高院下发了通知,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定为每日373.10元,赵艳锦被关押的时间是从2003年到2013年。

那么这个赔偿标准就应当按照1982年的宪法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赔偿,最终法院赔偿了赵艳锦、李建军夫妇53万余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对于当时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的年代,个别的司法人员违规执法行为也得不到遏制,在今天这个司法制度日益健全的法治社会,相信这类案件不会再出现。

【关注!方便与您一起讨论分享案例,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给其他人普法,学习法律知识,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