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许某高与三元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工作岗位为叉车司机,每天8小时工作制;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1月6日三元公司为许某高出具收入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许某高同志为我公司合同制员工,身份证号码为,其岗位为普工一职,月收入为5000元”。
2017年2月6日三元公司以许某高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与许某高之间的劳动关系。
许某高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元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00元。三元公司向法庭提供许某高的工资表以及银行流水凭证证实该公司员工实行的并非是固定工资,许某高实际收入为月均2246元,同时三元公司提供的证人也证明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是因许某高为购房需要要求三元公司开具的。
法院对许某高月收入5000元的主张未予采信,依法判令三元公司向许某高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246元。
法院为什么没有采信许某高提供的月收入5000的收入证明呢,我们认为:
1、许某高提供给法院作为证明其月收入的证据为三元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但该收入证明所载月收入5000元每月相关的无劳动合同约定,而且出具工资收入证明时许某高在三元公司工作尚未满一个月,5000元不能反映其真实的月收入,且三元公司提供了证人证明该收入证明开具的没用的为许某高购房需要,上述证明也能在相关部门查询核实,因此我们认为该收入证明并不是许某高真实的月工资收入,认定是其为购房所需要求三元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更符合常理。
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许某高工资计付执行方法为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工资并非实行固定月薪制,实行计件制的工资收入将根据许某高本人每月完成的计件量结合单件收入标准得出其月工资,因此其每月的工资不太可能固定为每月5000元,加上三元公司提供了许某高签字的其每月的工资表以及三元公司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可以证实许某高每月工资并不一致,因此许某高并非是固定工资且其月工资远低于收入证明所载的月收入5000元。经法院核对,其月收入仅为2246元。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该收入证明不能反映许某高的真实月收入,三元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支付工资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能证实的许某高是为购房所需要求三元公司出具月收入5000元的收入证明。因此其月收入为5000元的主张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三元公司基于许某高请求,配合其出具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反而被许某高用以证明其月收入来主张赔偿金,对三元公司不得不说是个教训。
因此,有必要提醒用人单位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无法直接对劳动者的月收入进行认定。本案因三元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许某高约定工资时仅约定实行计件制,不得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确才导致给许某高有空子可钻。
其次,对于劳动者要购买房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银行信用卡等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的情况确实比较多,单位考虑到与职工的关系也往往愿意出具收入证明。但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很可能由此给单位带来了较大的的法律风险,不但可能面临本案一样类似的民事赔偿风险,甚至因为出具虚假的证明面临刑事法律风险。建议单位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当加强法律风险防范,规定具体的核对、审核、批准的流程,尽可能据实出具收入证明。
再次,在出具收入证明时,要求劳动者填写申请收入证明的申请表,写明要求出具的原因和相关情况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同时在收入证明上一定要注明出具该证明的的用途,明确表明收入证明不能用于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