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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百科发布:什么是商业贿赂,中国反商业贿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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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因此,反商业贿赂势在必行!那么,我国关于反商业贿赂法律有哪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包括哪些?

我国关于反商业贿赂法律有哪些?

  (一)健全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制

  1、明确商业贿赂的主体。首先要将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都纳入反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范围内,并且要适当扩大主体范围,使商业贿赂的主体扩大到一切直接或间接做出商业贿赂明示或默许决定和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行贿主体界定在经营者的范围,既不科学也不适应社会治理商业贿赂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在行贿主体方面应当是一切进行商业活动的市场参与者。《关于暂行规定》把受贿主体仅限于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时的交易行为主体的对方单位(包括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及代表单位实施交易行为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但实际生活中,收受商业贿赂的主体也有可能是不与行贿人发生直接交易关系,但可以利用职务的便利接受他人贿赂,进而为其谋求竞争优势。因此对于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应当界定为一切可以在交易活动中能够影响到公平竞争机会的任何单位、组织或是个人。

  2、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缺乏统一性,各种规制措施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体系中,且每部法律法规只是规定各自领域的问题,从而使各部门在处理商业贿赂时所遵循的法律不同、处罚力度不同。因此,应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国际反商业贿赂的公约,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典,使各部门在处理商业贿赂的行动中有法可依,以规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权限,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廉洁。

  3、落实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1)完善反商业贿赂的刑事法律规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性极大,不仅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腐蚀了国家的政治生活,因此防治商业贿赂对于国家的经济以及政治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刑法近年来虽然在逐步完善反商业贿赂的规定,但仍然存有不足,需要进一步改善。笔者认为,首先,进一步扩大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适用范围。商业贿赂的犯罪对象应当扩大至一切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各种物质利益,更要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其次,我国商业贿赂的定罪标准应当从严制定,换言之,要根据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危险性以及社会的心理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定罪标准。最后,完善商业贿赂的刑罚处置。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可以削弱行为人的经济基础,并且辅之以较严苛的自由刑,这样对行为人将有比较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可以考虑对情节较轻的商业贿赂行为单处罚金,这样既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一种警戒。

  (2)完善反商业贿赂的行政手段。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遵守既定的规则之外,还应不断自我完善执法手段,从而更加有效地履行打击商业贿赂的职责。首先就是要在可能发生商业贿赂的领域建立不同层级的监督机制。对于不同等级的商业领域,市场准入资格也要有所不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审批、准入制度,同时应当将相关制度透明化。其次就是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要有统一且独立的行政机关予以立案。由于我国现行体制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致使行政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的行为时,为了避免“撞车”而畏手畏脚,造成多头监管却终无人管的窘境。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ICAC)制度,建立一个独立的执法部门。

  (3)明确反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商业贿赂从本质

  上说就是一种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因此,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受损害的经营者完全有权利要求行为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我国目前可以就商业贿赂行为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由于该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故需要对商业贿赂行为请求民事赔偿的制度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首先就是要确定诉讼主体的适格问题,此诉讼主体主要就是相关市场的经营者,法律可就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实践操作中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实际情况予以裁定。其次就是要确定赔偿金额。最后就是要确定有关机关的证据协助制度。由于受害人在交易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享有执法权的机关一般可以基于职权取得一般单位和个人所不能取得的证据,因此当受害者可以基于政务透明公开化而进行证据查询,才能对受侵害的民事权利进行有效保护。

  (二)建立舆论监督的保护制度

  商业贿赂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且行为的双方具有利益一致性,往往形成统一战线,在查处力度上存在极大的难度。因此提高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现率,是打击商业贿赂的前提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司法经验,由政府通过非官方的保密手段为举报人创造新的身份以保护其避免打击报复。同时让举报者也可以分享到政府对商业贿赂者的罚款所得,换言之就是要对举报人予以奖励,这样才能提高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

  (三)加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商业贿赂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不诚信行为。部分欧美国家已经建立了先进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并可以向交易的相对方提供查询服务。企业或个人一旦产生不良记录,都将使其在未来的交易活动中受到限制,对其今后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将尚处于初级状态的信用数据库进行升级,同时规定将因商业贿赂而产生的失信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超过一定的界限,比如三次商业贿赂违法记录或一次商业贿赂犯罪记录就强制行为人退出市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包括哪些?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