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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秘闻知识: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以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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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纠违书”)在执法查处中对当事人具有“告知、教育、劝戒、警示、纠正”的作用。但有不少地方环境执法人员因存在“是否能用、有何效用、如何使用”等疑虑而很少用。笔者认为这在环境形势严峻、信访量大、执法力量不足的当下,显然是不可取的。

因为在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时,《现场监察记录》中即时提出整改意见和之后作出立案处罚决定中间存在一个执法的间隙,这就需要用纠违书来填补与强化,实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源头处理和防患于未然,其在执法查处中具有不可或缺与替代的位置。

1. 在固体废物监管中的运用实践

某县为集中监管重点行业污染源,通过建设化工聚集区和整治区外小化工专项行动,现已基本上将遍布各处的化工厂关闭或迁并到化工园区。

但在园区初创期,招商引资和搬迁进入、的一批化工项目在建设中,就出现种种环境违规行为,使区内环境一度呈现脏、乱、差的现象。

例如将项目试生产中擦拭机器产生的废机油布(属于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理;有的将化学反应釜内残存的蒸馏残渣在搬运时倾倒、泄漏在无防渗措施的泥地或坑中;还有更多的是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袋乱丢、乱放、乱埋,更为严重的是被拾荒者收集处置等。

如果对造成上述种种乱象的环境违规行为,不分青红皂白地进行处罚,势必使企业决策层产生严重抵触情绪。所以现场执法人员制订了“三步走”的查处方案

第一步针对小、散、轻违规苗头制作《现场监察记录》,将其未遵守环保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改正内容在“监察意见”中明确要求立即整改。第二步复查整改现场,对未执行或整改不到位的发出纠违书(同时再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取证材料)。第三步即对屡教不改的立案处罚。从这三步走的效果看,第一步时,大多数企业认为《现场监察记录》提出的整改要求只是监察人员的例行检查意见而不能引起足够重视;当第二步发出纠违书后,大多数企业领导认为这是环保局作出的,因而给予重视并采取行动整改和按要求制订保护环境措施;极少数环境意识淡薄的企业仍未给予应有重视,第三步坚决立案依法处罚,在接到处罚告知时事人已是无话可说。

如化工园区内的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环保部门纠违书发出后未予重视,连续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分别处以 20万元、50 万元罚款。此外其他几家类似企业也都因纠违教育无果被处罚。 因有纠违书在前,当事人均心服口服。

三步走的效果既保证了严格监管,也兼顾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还有效震慑了环境法律意识不强的企业。所以在园区建设初期的几年中,这个县环保局就发出 1300 余份《现场监察记录》和300 余份纠违书,终于将化工园区环境通过纠违整治引上依法规范化管理的正轨而焕然一新。

由此可见,纠违书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运用应该得到强化和完善。

2.在事业单位环境执法中的运用实践

医院、卫生院属于事业单位。由于这个县乡镇医院进行了公办变私营的改制,改制后的业主重经济效益而常忽视环保。

例如 2006 年~2010 年 ,县环保局在对医院、卫生院进行检查时也常查到一些医疗单位内部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到位,个别传染病隔离区内绿化带能查到一些废纱布、棉球、输液针管和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防治医疗废水污染环境的设施也存在不能配套建设或不能正常运行等问题。

由于监管中执法人员均能环时下达纠违书,大多数医疗单位都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进行整改。所以经过一段时间监管查处和整治,全县医疗废内部对医疗废物均实现了合法处置与规范化管理,使得县卫生医疗事业较好地实现了与经济、社会、环境三者效益相统一。

3.在企业环境执法中的运用实践

经招商引资建设在这个县经济开发区的某大型电池制造厂,在其一期工程项目建设与生产初期,由于企业领导层一度重建设速度与经济效益,对试生产期间产生的粉尘、污水处理污泥和废料不能依法及时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或不能严格管理环保设施的运行与废铅渣等危险废物(如将废铅交原料提供厂家顺车拉回再生利用),出现了较严重的环境隐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针对其不断出现的环境问题都发出了纠违书责令改正,在企业积极整改下其发展也步入了守法经营的健康发展轨道。

再如对一些在建小蓄电池厂业主,也是因纠违书的及时发出,使其认识到自己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大且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将面临大额处罚和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主动停止建设、拆除设备、解散工人。这样就节省了行政监管执法成本,并避免法院可能出现的因业主失踪后被迫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况,使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能用到其他监管执法行动中。可以说,在这方面的实践中,纠违书的运用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总之在实践中,《现场监察记录》、纠违书、立案处罚这三个步骤,可两步并一步或三步并一步,这要根据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从提高执法效能的角度来决定,最终都是为了使有限的行政执法力量用到刀刃上,促进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