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24小时干货解读:逃避缴纳税款罪,逃避缴纳税款处罚

阅读:

被告单位某建设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已于案发前的2020年1月去世;被告人汪某,该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汪某代表被告单位与某肿瘤医院签订了购房协议,将该公司开发的一面积为366.8平方米的商业网点销售给该肿瘤医院,后由该单位法人代表牛某于2019年11月26日为肿瘤医院填写了一份销售商品房专用发票,该发票的金额为元,肿瘤医院陆续将购房款转入被告人汪某掌管的公司基建办公室账户,后被告单位对其2019年11月、12月纳税进行零申报,致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额占同期应纳税额比例的20%。被告单位某建设发展总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被告单位某建设发展总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 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此,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虽然没有规定要求特定目的,但是从其客观方面的表述以及逃税罪的性质来看,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都是为了逃避应缴纳税款数,即其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不成立本罪。

(三)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l.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2.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3.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第一,对于纳税人来说,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构成逃税罪必须达到法定的量化标准:依据法律的规定,逃税罪量化的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数额较大是构成逃税罪的一个必要要件,何谓“数额较大”,将其具体数额的确定交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作出司法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标准。第二,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只要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就能构成本罪。可见,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其构成逃税罪只需要达到偷逃税款数额较大,而不需要达到百分之十这个比例的要求。

(四)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而所谓税收征管制度,是指我国税法规定的,关于国内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如果不是由税法,而是由其他部门法规定的涉税征管问题,如海关法规定的进出口关税,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税收征管制度。如果偷逃进出口关税走私的,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应以走私罪论处,而不是逃税罪。因此,逃税罪侵犯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不包括关税制度。

上述案例中被告单位某建设发展总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经构成逃税罪,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汪某,应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