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司法解释共22个条文,主要解决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与民事诉讼关系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对预告登记后不动产物权人处分不动产物权行为的过度限制,对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三人范围理解的偏差,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践运用及司法判断标准的不统一,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标准的差异等问题。
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存在“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受让人非善意。
司法解释明确,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推动物权法更好地调整社会生活,切实提升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法治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