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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头条:债务人和债权人,新债务人不得已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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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鹏公司、交阳焊接厂与新泽公司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新泽公司承担,作为新债务人的新泽公司除了向债权人河鹏公司履行债务的同时,还享有要求债权人出具发票的抗辩。

2018年初,新泽公司与交阳焊接厂签订合同,将新泽公司焦化炉安装等项目发包给交阳焊接厂。2018年8月1日,交阳焊接厂与河鹏公司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将新泽公司部分工程分包给河鹏公司。2019年5月4日,经三方协商将该工程停工,新泽公司向河鹏公司出具结算协议,经核实,工程总结算价格为662184元,未支付工程款为242184元,并约定新泽公司承担交阳焊接厂对河鹏公司所欠工程款242184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80000元,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80000元,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82184元整。新泽公司仅支付了80000元,剩余的工程款未支付,经河鹏公司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新泽公司表示愿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抗辩河鹏公司应向其出具发票,经过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新泽公司向河鹏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河鹏公司则向新泽公司出具相应的发票,现已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同时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由此可见,所谓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率债务。原债务人从基础法律关系中退出,新债务人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其履行义务的责任,因债务人的抗辩不因债务的转移而消灭,所有新债务人可享有原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本案中,新泽公司作为新债务人,取代了交阳焊接厂原债务人的地位,对于交阳焊接厂对河鹏公司享有的抗辩权,新泽公司可以主张。综上可知,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态度为,债务转移法律关系中,新债务人(第三人)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拒不履行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新的债务人在债务转移后,其向债务人即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李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