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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人,由________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由________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________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xxx公司章程

   






























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人,由________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由________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________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xx公司

年   月   日







xxx公司章程


  根据 年 月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由_______一人出资设立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或货币加其他)


  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指定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法人股东盖章):


       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人,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_人,(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八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 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________万股

  第八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________元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

第六章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七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如没有则删除此条)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有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作、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则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八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由发起人或董事自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发起人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发起人按照《公司法》第13条自行约定),任期________年,由________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

第十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_人(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

第十一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五条 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做具体规定应删除此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第三十六条(一)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组成及职权由股东约定)。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条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十三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由发起人自行约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知可采用邮递或送达形式,必要时也可采用函电的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告事项外,公司通知可采用公告形式(注: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十四章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由股东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xxx公司章程


  特别提示:

  这是为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的章程参考格式,合资企业应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及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填写,或增减或改写有关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_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注册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___公司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乙方: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________产品,达到________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________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________年________(表示量的单位)

  ________年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___;

  中国内销占百分之________。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___;

  中国内销占百分之________。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______。

  其中:现金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元;

  厂房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____元;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______ 。

  其中:现金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元;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有: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2.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 修改公司规章;

  6.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董事长由_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___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董事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人,正、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或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工会经职工授权可代表职工与合营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________%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五条 合营期限为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注: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六十九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 合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须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审批机构(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于_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签署。

  

       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xxx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________公司(投资者,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拟在________________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公司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投资方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

  第九条 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________%,内销________%。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贷款解决。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________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重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立之日即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5、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6、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7、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均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_年,连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 终止和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 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与他人的合并或分立;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1、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________人, 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由投资者推荐。

  第三十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工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 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 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保 险

第五十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

  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 利润 提取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 公司每年提取利润二次。提取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 章 职 工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 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 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

第十一章 期限 终止 清算

  第六十六条 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 工商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根据《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 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投资者保存。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签字。

 












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xxx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成员共同组建________________集团,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集团名称

  第一条 集团名称:

  集团名称简称:

第二章 母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母公司的名称:

  第三条 母公司住所:

第三章 集团的宗旨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开拓市场,提高效益,集团成员协同发展,互惠互利,形成规范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企业创造积累。

第四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五条 集团成员由母公司、母公司控股企业、母公司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组成,可分为核心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型进行管理。

  母公司控股企业:

  1、

  2、

  3、

  4、

  5、

  母公司参股企业:

  1、

  2、

  3、

  其他成员:

  1、

  2、

  3、

  第六条 集团成员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成员以资本为纽带,依靠民主、科学的管理形式运行。集团成员之间可互相投资、互相参股,在人、财、物以及科学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合作,发挥各自所长,以集团以整体,互相协助,共同发展。

第五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集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集团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决定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四)决定母公司参股企业成员使用集团名称或简称;

  (五)修改集团章程。

  第八条 集团成员大会的首次会议由母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九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成员。定期会议应每________(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集团董事会提议方可召开。会议由集团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也可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的权力。

  第十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集团成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1. 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2.如果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

  第十一条 集团设董事会是集团的日常管理机构,成员为________人,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期,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集团成员大会,并向集团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集团发展战略、重大发展方针;

  (三)审议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对集团章程的修改;

  (五)执行集团成员大会决议;

  (六)协调集团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七)审议参加和退出集团成员的决议;

  (八)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和董事会,由母公司董事会代行集团管理机构职权,也可只设集团成员大会或董事会;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

第六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任期为3年,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集团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章 参加、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参加集团的应具有法人资格,承认集团章程,以集团和本企业章程为行业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集团和母公司的管理。参加集团的成员应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六条 退出集团的应在本企业作出决议后1个月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申请,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由集团董事会委派人员对其与集团有关的业务和经济事宜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退出集团。

第八章 企业集团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因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届满,母公司解散的;

  3、母公司股东会议解散;

4、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5、母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6、母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

  7、母公司宣告破产。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集团章程,章程的修改可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章程经全体集团成员签署或认可,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集团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母公司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集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条 集团的登记事项以集团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集团全体成员共同订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集团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集团成员签字、盖章:

  

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