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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百科信息: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案件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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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2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

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是提起公诉的重要内容。依法提起公诉,意味着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追究自然包括认定罪名和科处刑罚。量刑建议,通常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出现,一般应当提出明确的建议,写明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量刑意见】,属于个人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自然包括参与法庭审理程序中的量刑程序并发表意见的权利。让当事人参与量刑调查和辩论,了解量刑程序的情况,并发表量刑意见,即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28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量刑辩论环节也应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尤其是辩护人,应当以法庭调查的事实为基础,综合全案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阐明对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各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说明被告人应当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并说明相关理由和依据。

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量刑意见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提出,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为原则,口头提出为例外。

【量刑裁量】,属于司法裁量权。

量刑裁量,是专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力,无论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还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对于人民法院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只具有参考价值。

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查明的量刑事实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独立作出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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