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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动态讯息:经济合同法全文,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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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于某于2013年3月19日入职某单位,期间双方签有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于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5000多元。第二次劳动合同终止后,该用人单位不再与于某续签。

后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劳动仲裁未获得支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单位应向于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余万元等,结合该单位已支付14余万元,其还应向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差额11万元等。单位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是劳动争议领域多发频发问题,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本案用人单位需要向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依据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两次与于某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签,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赔偿金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如何区分?

1、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

 2、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也就是说,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由此可见,区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关键是,要认定你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或终止还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如属于合法解除或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确定有没有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确定经济补偿有多少。如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而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