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工匠&企业合规师葛昱菲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诸多老板不知道自己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财务状况来自于财务报表,但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全面性是否具备?母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公司之间的账务往来、现金流转、税务平衡是否都经过周密规划?信息流、票据流、现金流、物流、劳务流是否都合乎逻辑?做一个集团公司的CFO是不容易的,做一个有高瞻远瞩未雨绸缪的CFO更难。葛昱菲老师提醒塔木德金融服务的会员们务必将自己的财务规范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上来,这是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及纳入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的编制、提供及分析工作,保证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满足报告使用者的需要,根据国家《会计法》与《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包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使用。
第四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的内容:
1、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成本报表以及各会计科目明细表、财务管理、经营成果分析表等会计报表。
(2)会计报表必须反映两个年度及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2、会计报表附注
(1)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2)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财税政策重大变化情况。
4)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6)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7)企业合并、分立;
8)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9)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财务分析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的总体说明,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同比分析,公司财务策略、融资及资金安排,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说明等。
财务分析报告应当至少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公司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公司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2)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3)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提出相应建议,供管理层决策。
4、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第八条 编制会计报表前,各单位必须进行清查财产、盘点物资、核实债务等工作,做到帐账实相符。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第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条 集团制定公司的会计政策,各子公司遵照执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与公司存在不一致的,在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以及合并报表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如需改变需上报集团公司财务批准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条 下属子公司每月15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上月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简报,每季第一个月20日前向集团公司提供上季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每年第一个月30日前向总公司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以上报表及报告需编制成电子文档以电邮方式上报同时上报经内部审核签批程序的纸质报告一份。)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按月、季度、年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5.合并利润分配表。
并于每月20日前,每季第一个月25日前,每年2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上月、上季、上年度内部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报送文本要求:必须手续齐备:指财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报告所属年度、月份、实际报送日期等。会计报表应由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员签章。财务报告分为机密、绝密,财务部报出时必须加盖机密或绝密章,严防泄密。
第十六条 下属子公司常规对内财务报告流程
1、子公司指定财务人员提交报告(制表);
2、财务经理审核;
3、财务总经理核准;
4、报公司法定代表审批;
5、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报送集团财务中心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七条 集团常规对内财务报告流程
1、集团指定财务人员提交报告(制表);
2、集团财务经理审核;
3、集团财务总经理核准;
4、报集团法定代表审批;
5、集团财务中心负责报送集团董事会常务委员会、监事会。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十八条 各公司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外聘审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经内部审核签批程序后按期向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等机构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第二十条 各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和披露的财务信息必须提前向集团财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有权对各下属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各公司报表编制人员应积极配合。对审查出的一般问题,各公司应按集团的意见予以整改。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同时报备集团董事会常务委员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集团审计部门有权对集团财务中心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对查出的一般问题,应按内审部门的意见予以整改。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及时向集团董事会、监事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股东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草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