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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动态讯息:索赔员岗位职责,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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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红(化名)身患残疾,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外玩耍时被被告人张某甲哄骗至家中,张某甲与张某乙先后对小红进行性侵害,造成小红严重精神创伤,出现自杀、自残等现象,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2年2月23日,小红监护人向西宁市某区检察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西宁市某区检察院受理张某甲、张某乙强奸案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导致精神分裂,在省内多家医院治疗未愈,小红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案发后,被害人未得到任何赔偿,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立即组织检察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详细了解具体情形及小红现状,并向小红监护人释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引导小红监护人收集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同时,根据会签的《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协调区司法局为其聘请法律援助律师,在被害人监护人提出申请后,区检察院决定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通过检察官出席法庭释法说理,敦促被告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小红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启动民事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在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的同时,支持被侵权未成年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理念。本案中由于张某甲、张某乙的侵害,致使小红精神受到严重创伤,患上精神分裂等精神疾病,其有权请求上述损害赔偿。因小红系明显缺乏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检察机关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动为其监护人提供法律指导,引导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有效发挥了检察机关对社会风险的化解能力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增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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