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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秘闻知识:送达地址确认书,岗位调整通知书 员工拒绝签收视同已经送达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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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难找人

留置送达拒配合

电子送达适用率低

邮寄送达效率低

……

以上诸多送达难题不但严重影响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和民事审判的效率, 更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实体权利的救济造成障碍。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北京法院在推进解决送达难方面进行了有力探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集约送达规定》)。

对《集约送达规定》中,一些关于送达工作的重要提示,小编将分两期为大家介绍。首先,快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相关内容吧!~

“我什么时候需要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在填写和确认时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如果地址发生变更了怎么办?”

有效的送达地址是确保您知悉诉讼进程、及时参加诉讼程序,保障您诉讼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

确认节点

如果您是原告,那么您在起诉时就应当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果您是被告、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那么您在应诉答辩或首次接收诉讼文书时,应按要求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您及时接收诉讼文书,保障您的诉讼权利。

链接:《集约送达规定》

第七条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填写要求

您在填写和确认时,务必认真阅读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要求、注意事项、法律后果等,尤其注意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拒收的法律后果 。如果您选择了电子送达方式,还应认真阅读《北京法院电子送达告知书》,知悉不同电子送达媒介的操作方式,并按实际需求予以选择。

变更须知

如果您的送达地址发生了变更,请务必及时告知您的承办法官。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通常到法院重新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进行变更外,您还可以通过“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实现送达地址的确认或变更。关注公众号,在“我的案件”栏目下“文书送达”服务模块选择具体案件,按步骤进行操作就可以啦!是不是很方便!

担心有人冒名顶替?

“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采用人脸识别CA认证技术,确保您的案件隐私和信息安全。

特别提示:

1.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你让我填我就填啊,偏不!”

“啊,我不在家,收不到。”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拒不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躲避送达人员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的情形比较突出。这种情形严重浪费审判资源,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诉讼秩序。

怎么办?绝望?不存在的~

请围观~“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具体情形及应对措施

!!重点中的重点!!

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呢?《集约送达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四种具体情形。

对号入座就不用啦,重点了解一下还是可以的~

链接:《集约送达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当面向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不愿提供送达地址的;

(二)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方式与之取得联系,其在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院领取诉讼文书,也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

(三)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材料,但材料中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四)在本案中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故意躲避、规避送达,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视为地址

如果当事人被认定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集约送达规定》第九条就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时,规定了四种可视为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情形。

链接:《集约送达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具有第八条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记载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最终视为地址

如果当事人具有《集约送达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第九条仍不能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登记地、其他登记或备案地视为当事人送达地址。

链接:《集约送达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具有第八条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依第九条规定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具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先依照第九条规定的方式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认的,就依照第十条规定的地址进行送达。后果是不是很严重?

继续躲避、规避送达或拒绝签收?

没用了……

链接:《集约送达规定》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以上就是《集约送达规定》中关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相关内容啦!下期小编会给大家带来“电子送达”的重点提示,向您讲述北京法院不一样的电子送达。不要走开,很快回来!~

注丨本文转载自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