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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来普及一下鄂尔多斯违章,严查祖上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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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连花清瘟等涉疫物资紧俏,不少网友通过药店、医院、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准备相关物资,这使得一些商家或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部分商家趁机抬高物价,还有一些人私自贩卖涉疫医疗产品。


多地严查、严打

哄抬物价等行为


内蒙古

近日,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地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价格比平时上涨很多。

经调查,该企业在经营成本未明显上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将规格为0.35克x12粒x2板/盒的连花清瘟胶囊,从购进价格13.80元/盒,提高到46元/盒、55元/盒不等的价格销售。

该企业针对涉疫药品随意涨价,上调幅度较大,扰乱了涉疫药品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目前正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浙江


为坚决遏制利用疫情牟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防疫物资价格秩序稳定,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自12月6日起,要求全省各地不断强化防疫物资价格秩序等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价格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稳定。

执法人员分赴药店、诊所等防疫用品经营单位等地,详细了解防疫物资价格,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政策规定,告诫经营户不随意涨价,不囤积居奇、不串通涨价,确保防疫物资价格基本稳定。

12月6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价格投诉举报,称某药店在售的“连花清瘟”胶囊价格明显异常。该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固定证据,全面排查该药店“连花清瘟”等系列药品并随机抽查其他涉疫药品近期销售情况。检查发现该药店在经营成本未明显上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莲花清胶囊售价,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北京

1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一起查处高价销售抗原试剂盒案,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2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店高价销售抗原试剂盒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期间,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复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规格为25人份/盒),标价229元/盒,进货单价分别为61.25元/盒、67.5元/盒、75元/盒,由于不同时期美团平台销售优惠不一,实际销售单价分别为179元/盒、216.5元/盒、229元/盒,进销差价率最高达273.9%,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

据“上海市场监管”公众号9日消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稳定涉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其中提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防疫药品
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医疗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优化调整,为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切实做好全市防疫药品及相关用品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医疗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合理使用自主定价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开展公平有序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医疗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各医疗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落实好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医疗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借疫情防控,违法夸大各种防疫产品防疫效果,虚假宣传,实施商业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六、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敬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及时跟进核查。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医疗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律师:

私自贩卖抗原试剂违法

严重造假者可判无期徒刑


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今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方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无资质的个人私自贩卖是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除了受到行政处罚以外,如果涉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付建表示,如果私自售卖的抗原试剂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还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金额超过两百万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市场监管总局:

坚决杜绝网络平台发“疫情财”

为维护防疫药品、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和粮食、蔬菜、肉蛋奶、速冻食品等生活物资网络交易秩序,市场监管总局10日发布关于规范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的工作提示,其中提出:

· 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 要严控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质量关,不得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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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严格落实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要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审核义务,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适当提高对销售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经营者的抽查比例,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合规管理,严防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坚决杜绝平台内经营者发“疫情财”情况出现,及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


二要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保障供应责任。要积极响应网络零售需求变化,做好规划和预案,对涉疫物资日常采购、供应情况加大监测力度,适当增加库存储备,加强备货补货、仓储调度、物流配送,保障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确保供应不断不乱。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保障配送不停不慢,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新华社、中国新闻社、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