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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来普及一下集资建房政策,集资建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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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今日点击》)咸阳市陕西华印物产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开始集资建房。目前已经入住的一栋楼,有9位业主却并不是本单位职工;正在建的一栋楼,购房名单里有40多个陌生人,其中一个名字居然是一个不到6岁的小孩子。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私底下将几十套本该由本单位住房困难户享受的集资房名额卖给了外人,其中有什么猫腻?陕西华印物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这种做法您怎么看?华印公司的做法使得职工权益在哪些方面受到了侵害?集资建房背后的猫腻折射出哪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如何防范类似事件的重演?

从报道中我们能够感觉到,陕西华印公司职工们的情绪是比较激动的,“集资房名单中的陌生人”让他们很愤怒,也很失望,那么该企业职工哪些方面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这起新闻事件又该如何定性?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 授 梁忠民:该企业在集资房分配事实来看,确已严重损害了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国有企业的职工,当年为国家建设献了青春,流了血汗,而今他们却被剥夺集资建房的机会和权利,这是多么令人心酸的事情!职工情绪激动、愤怒、失望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另外从记者的报道来看,该企业在集资建房中,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也是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显而易见,这次一起管理者明显违规“暗箱操作”,直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严重败坏国有企业形象的事件。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 杨为乔:就像刚才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 授 梁忠民提到的,陕西华印公司职工的多方面权益受到了侵害,这方面折射出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自家的蛋糕被外人分了,职工的不满当然可以理解。

不仅是企业员工生气,听众朋友们也觉得很不公平,来听听下面这两位听众的看法:

听众1:不到500套房子,将近2000人排着队呢,房源这么紧缺,这家企业还能弄出几十套有闲房安顿局外人,我就奇怪,这些人是咋混进来的,咋获得准许购买这个房子的?再说,集资房怎么分谁说了算?这中间的问题一定得好好查一查!

听众2:简简单单的一件单位内部集资房的事,按着制度办就行了,但仍有一些人要借机打歪主意、钻空子,闹得该住的人住不上。盖房的初衷不就是给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吗,好事办不好,是管理者水平问题,还是打一开始就惦记着借机发点财呢?

嗯,大家都想知道: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也会有一些猜测,说到这儿,我倒觉得公司总经理的答复很有意思,他说,关起门来,不希望把曾经给咱单位办过事的,给咱职工办过事的,甚至给咱盖楼办过事的人闹出去。这“三类办过事的人”确实很值得细细品味,那这一事件背后深层次的利益纠葛可能是什么?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 授 梁忠民:这一事件折射出的是复杂的利益纠葛关系,隐藏着利益输送链。我以为,上述“三类人”的确耐人寻味。但人们有理由置疑,恐怕不止这三类人。不排除企业个别负责人以权谋私,乘机照顾自己亲朋好友的可能;更不排除他们巴结上级领导和有权部门,趁机投桃送李的可能。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尽快查清这40多户“局外人”的来龙去脉,给职工和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 杨为乔:我想这位公司总经理在考虑到那些为企业“过事的人”的时候,却忽略了这些"为企业办了一辈子事的人"。集资建房有福利性与保障性的特点,因此,混淆这两类人的差异于法于理都难以说通。对那些为企业办过事的人,例如为集资建房提供中介服务、设计服务的机构可以按照市场规则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但那些拿不到台面上的,当然应该严格杜绝。

为了讨个说法,为了维护权益,职工选出代表去和公司交涉,有听众对此就很支持:

听众:凡事都有个规矩,节目里这个单位不明不白让四十多个外人占了房子,自己职工却住不上,有的还要加钱从外人手里买回来,这肯定说不过去!要维护这些职工们的合法权益,这房该怎么分,光明正大地按规矩来!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收回!

在节目播出后的第二天,咸阳市国资委就给我们栏目送来了回复,表示已经成立了调查组,如果情况属实话将会严肃处理,我们希望咸阳国资委能履行承诺,也希望职工们的诉求能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特别请教杨教授,集资房毕竟和普通的商品房有很大的区别,就节目报道的事件来说,企业职工们除了选代表和领导们谈判外,还有没有法律的、或其他渠道维权的手段?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 杨为乔:就节目报道的事件来说,企业职工们除了选代表和领导们谈判外,还有没有法律的、或其他渠道维权的手段?

根据2007年11月19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可有以下渠道处理:

第一, 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根据此条巷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根据《办法》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若企业收取相关管理费用和利润,也可以举报。

第三,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向登记机关反映上述情况,提出权属登记异议。

今天新闻事件也绝非个案,集资房中“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其实是屡见不鲜的,那么问题大多暴露在哪些方面?又是由集资房的哪些特性导致的?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 授 梁忠民:对,绝非个案。在公共管理领域,如此类的事件司空见惯。安居工程不“安居”,廉租房里住富人,违背常理的怪现象早已不是新闻了。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涉及民众利益的公共领域,存在着管理不透明、程序不规范、信息不公开、受益者不知情、监督缺失等问题,使得违法违纪行为有机可乘,有空可钻。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 杨为乔:我觉得梁教授对有关问题大多暴露的方面说得非常全面,关于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0月29日下午,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我认为这个分析非常准确、深刻。

4月29号播出记者的采访后,第二天就接到了咸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回复,他们已经组成了工作组,负责调查处理陕西华印物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集资建房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情况属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现在,有不少单位都开始集资建房,很多人也可能都会购买集资房,那杨教授,您觉得这些人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患于未然?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 杨为乔: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三个角度去看:

从单位角度考虑:要多考虑集资建房的封闭性、福利性/保障性透明性;

从集资者角度考虑,多考虑实用,少考虑投资;

从外部购房者角度考虑,多考虑风险,少考虑便宜。

目前除了商品房和节目中提到的单位集资建房外,还有一些别的建房模式,比如个人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二位嘉宾如何看待这些建房模式?又该如何规范?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 授 梁忠民:我国住房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建房模式的多元化、多样化是必然趋势。但问题在于要合法、合理、有序、规范。为此,应加强政府宏观规制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行为。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 杨为乔:我觉得主要还是得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成本,就是我怎么样能拿到符合我经济实力的房子;第二呢是权益,就是我怎么样能拿到合法的,将来能持续交易的房子。不管是什么样住房制度的创新,只要把这两个问题把握好了,一般来说就不会出问题。

其实不管是商品房也好,集资房也罢,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成熟完善的政策法律才是杜绝纠纷和黑幕的根本,那就集资房建设来说,我们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和措施来防止类似事件的重演?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 授 梁忠民:应尽力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就集资建房来说,要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力度,尤其要健全利益相关者、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各种监督机制,尽量减少公共权力行使者任意用权的机会。另外,还应严惩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使那些恣意用权违法违纪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成本”和“代价”。

国家政策规定,集资建房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在目前大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集资建房或许将成为不少单位解决职工住房的重要渠道,那么,如何避免集资建房政策走样,如何加强监管,规范从立项、建设到分配各个环节的工作,避免形成新的利益链,这是摆在各级政府和部门面前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