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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观点发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为啥是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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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华与李林同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19年10月21日,李林课间时在教室外走廊处跳绳,张华转头向后观望,被身后李林的跳绳伤及左眼(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由此引发纠纷。张华以李林及其法定代表人、某小学为被告提起监护人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6,538.17元。

审理认为

案涉损害事故的发生,有校方在安全工作方面疏于管理、防范的原因,也有李林的监护人疏于日常安全教育的因素,故根据某小学、李林监护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酌定某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林的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为管理者有义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作为校园侵权案件,警醒着校方要加强管理和防范,家长多注意日常安全教育,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