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一些企业会变更会计折旧年限,当然往往是延长会计折旧年限,这一般情况下是出于增加利润的考虑,比如,进行一些并购重组、贷款等业务,会对利润有所要求。有时财务人员会采取这样一些措施,那么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是否能够变更?
一、影响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因素
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否则顾此失彼,会造成会计和(或)税务方面的影响,不利于规范处理。
考虑要点一:
同行业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估计情况。对于拟IPO公司来说,同行业可比是很重要的,如果本公司折旧年限长,说明利润存在虚增的可能性,会计估计不谨慎;如果折旧年限短,则对公司的利润不利。总之,一句话,要保证同行业的可比性。
考虑要点二:
会计估计毕竟是估计,不可能完全跟实际情况一致,固定资产折旧提完,资产还在使用,以及提前报废是常见情况,在合理的估计期间内,要尽量保持与税务要求的一致性。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要求如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考虑要点三:
以上两点是确定固定资产折旧估计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最重要的还是根据本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估计。比如虽然同行业的某类固定资产折旧普遍是10年,但本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建造价值高于同行业,质量更好,比同行业有较长的折旧年限也属合理。
二、会计折旧年限满足税法要求的影响
税法的基本逻辑是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目的是防止企业制定的折旧年限过短,抵扣所得税过快,影响税源,当然,这点由一系列的加速折旧政策进行调整,这个后文再论述。
所以,通常来说企业折旧长于税法规定时,税会一般是一致的,短于税法规定的,则需要纳税调增。这一点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也有具体规定: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