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激光直接成像设备配套软件,是否侵权?
最高法知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上诉案
4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芯硕公司)与上诉人江苏影速集成电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影速公司)、无锡影速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影速公司)、李某某、徐某某以及被上诉人无锡云龙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云龙公司)、深圳市嘉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聚真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赵某、陈某某、吴某某、钱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由审判长原晓爽、审判员何隽、张本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天津芯硕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涉案软件系激光直接成像设备的配套软件。天津芯硕公司认为江苏影速公司等14位被诉侵权人侵害其涉案软件著作权,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江苏影速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天津芯硕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天津芯硕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江苏影速公司等制造、销售的激光直接成像设备配套使用的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相同,江苏影速公司等侵权成立,判决江苏影速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天津芯硕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天津芯硕公司及江苏影速公司、无锡影速公司、李某某、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本案涉案软件相关代码较多且涉案当事人众多,关联关系复杂,合议庭在本次开庭前召开了三次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庭审中,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芯硕公司对涉案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若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等。天津芯硕公司与江苏影速公司等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双方辩论激烈,特别是在本案的关键焦点问题即天津芯硕公司对涉案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上,双方唇枪舌剑,数度交锋,你来我往之下,互不相让,就该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天津芯硕公司主张其合法取得案外人合肥芯硕公司的基础软件,并在合肥芯硕公司基础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二次研发。江苏影速公司等对天津芯硕公司合法取得合肥芯硕公司的基础软件以及在此基础上经过二次研发取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演绎作品进行一一反驳。
本次庭审近两万人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线上观看庭审直播,预约旁听的公众代表在现场旁听。全国人大代表黄超应邀全程线上观摩,她在庭后表示,“通过观摩庭审,让我感受到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