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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追踪资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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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作为各类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之一,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类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充分尊重相对人的各项权利,本文将对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何实施听证程序进行简单阐述。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主体包括:

1. 行政机关;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主要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 听证程序的适用

听证程序一般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条件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法律对此数额无明文规定,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除上述三种处罚之外,若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权利的,若当事人依规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亦应依规举行听证。

2. 听证程序的举行

在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程序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工作要点罗列如下:

(1)通知:行政机关应于7日前通知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2)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参与本案调查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的主持人;同时,当事人若认为主持人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亦有权申请回避。

(3)公开:听证应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

(5)听证笔录:笔录应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6)费用:听证的相关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律师简介

周逸,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河南工业大学法学学士,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及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