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AI财经社 乔迟
编辑 | 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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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当前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近几年,每年约有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为了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贺小荣表示,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表示,“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实比较复杂。 ”利率过高,借款人还款困难,会导致一些道德风险;利率过低,出借人积极性不高,又会引发融资困难。此次适当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相对比较合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贺小荣称,最高法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而且随着近几年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有盈利性质的“职业放贷人”。最高法认为,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如果数量、金额过大,可能会对正常金融秩序产生危害。
对此,《规定》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除了整治“职业放贷人”,在有关“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上,出现了两个“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认定。
首先,《规定》将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按照《规定》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贺小荣介绍, “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规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据券商中国报道,不少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都贴近此前的24%保护上限放贷,例如包银消费金融在支付宝中的“包你贷”利率为23.94%,微信中的“微粒贷”利率为16.42%,不少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取现利息按万分之五计算,即达到年化18.25%,均远远高于刚刚发布的15.4%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民间借贷利率规范的是民间借贷市场,但是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信用卡业务等在相关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主要参照适用上述法律条文,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大幅下调,将对不少利率高于15.4%的非银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