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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内幕盘点:什么是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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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政策繁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内容,需要权威部门的解答,银保监会官网有个“互动交流”环节,大家可以对不清楚的地方提问,下面就其官网的留言进行选登,也许某些问题就是你所关心的,另外保保还发现,这里连具体的业务问题都会回答哦。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问:我想咨询一下,是否有类似具备网销资质的保险代理公司的公示?或者说知道某保险代理公司名字,如何查询其是否具有网销资质?


答:《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满足的条件。保险机构只要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存在网销资质。《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问:保险公估备案是不是必须要公司名字里面带“公估”字样?保险代理机构,经营范围里面有“保险公估”,是否可以进行保险公估备案,然后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答: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估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5〕3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保险机构在自营平台上销售保险的相关规定和规范,适用于保险机构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的销售行为么?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第四条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因此保险机构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不得开展销售行为,可以在第三方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


问:保险代理公司能代收保费吗 代收保费的账户是否需要备案?


答: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收保费,代收保费账户不需要备案。


问:因2020年9月份调高交强险赔偿限额,则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保险公司未及时赔付,导致第三者在新赔偿限额实施时仍未得到赔偿,请问届时赔偿款应按新交强险赔偿限额计算,还是按原赔偿限额计算?


答:我会已在官方网站公告通知栏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公告对所咨询的问题有明确表述,具体建议您查阅公告内容。(小保注,交强险条款切换按出险时间,所以是按旧限额计算)


问:请问,保险公司变更营业场所,获得监管批复后,还需要登报公告吗?


答:保险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导致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向银保监会缴回原证、领取新许可证,并就换领许可证事宜登报公告。


问:2009年10月9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条款要求 “要适度集中和上收保险营销人员招聘权限,禁止授权现职保险营销人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请问:现职保险营销人员是否可以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授权下,进行非单独的、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的招聘工作。


答:2020年5月12日,银保监会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要严格招录管理,严格招录条件、标准和流程,严格招录过程管控。保险公司的招录行为符合上述41号文以及您咨询的《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监管规定即可。


问: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部门能否为消防救援官兵购买?2.消防部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能购买商业保险?3.许多保险公司不接单,回复:不能购买这份保险。想了解是否能购买这类保险及符不符合国家要求(对于消防员属于高危职业,如果发生意外,一般都是有国家进行赔付的)。


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伤残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的一种商业保险。因为职业等级直接影响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或伤残的风险大小,保险公司在设计意外险产品时,通常将职业等级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关键因素,具体来说,将职业等级划分为六类,其中五类、六类为高危职业,所以,您提到的“消防官兵”一般属于职业等级中的五类或六类。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保险公司在销售意外险时,一般会实施差异化的销售策略,所以,在某些渠道销售的意外险产品或某类产品组合,投保人群可能不涵盖高危职业群体,但也有些意外险产品并无职业类别限制,即消防官兵群体也可以购买。


问:保险经纪公司从北京迁入上海,应当先办理工商变更还是应当先向银保监报告,若需要报告,则应向迁出地还是迁入地报告?保险经纪公司想要在异地设立分公司,应当先办理工商登记还是先向银保监报告,应向分公司设立地银保监报告还是总公司所在地银保监报告?


答:1.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八条,应在办理工商变更后5日内,向迁入地银保监局报告。2.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七条,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公司设立地银保监局。


问: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不能单独买,能单独退吗?只保留主险。从合同看,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不能,又为何要分成主险和附加险?


答:保险产品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设计,一般而言,主险产品可以单独购买,附加险必须随主险一同购买。您的相关退保权利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约定而定,建议您在购买前仔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


问:我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请问:假如这家公司倒闭了,我又按保险合同履行了缴费的义务,那我还能享受合同中产品的收益和保障么?


答: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另据《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对保单持有人进行救济。我国对保险业施行严格监管,《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散、清算,以及破产、破产财产清偿等有明确的规定,最大限度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我是上海一家旅行社的,我们公司想要经营客人的保险业务,需要拿到一个“保险兼业代理许可”。我社在几年前拿到过一个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但是到2012年1月份过期了,之后也没有更新过。请问:我现在是要更新还是重新办理?如果要更新的话,需要怎么做?如果要重新办理的话,需要怎么做?


答:自2012年起,非银行类兼业代理准入许可工作已暂停,目前我会正在研究相关许可准入政策。


问:根据《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将公司日常经营中积累的美元存款,按照规定的形式,存放于合资格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


答:根据《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可以将外币存款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放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差额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备案手续。


问:我们的客户是一家保险公司,拟用保险资金投资一个债权计划,这个债权计划主要投资的是一家公司的标准厂房、仓库。我想咨询下,这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范围,亦或是符合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范围内。如果符合,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由相关的机构自由裁定。


答: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投资计划及其受托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对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涉及的投资机构、基础资产或投资的不动产等做了明确规定。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6年第2号)规定,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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