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措施………
四、六税两费政策扩围………………
五、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提高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八、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政策……………
九、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
十、法律援助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居民换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四、生产飞机优惠政策……
2022年新出台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等7个行业企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可自 2022 年 4 月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微型企业可自 2022 年4月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
小型企业可自 2022年5月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
6个行业企业可自 2022 年4月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个行业中型企业可自 2022年5月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6个行业大型企业可自 2022年6月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个行业企业,可自 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7个行业企业,可自 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4.上述 13 个行业企业的判断标准
制造业等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5.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后,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选择适用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7.留抵退税与结转抵扣、增量退税与存量退税等的选择
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6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执行期限:
小微企业期末留抵退税执行期为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6个行业企业期末留抵退税执行期为2022年4月1日起
7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自2022年7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 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 21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措施
适用对象: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1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前述全部税费。以上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2.自2022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 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适用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
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销售额的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 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月9月1日后至2022年第17号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执行期限: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四、六税两费政策扩围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造用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3.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 月 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五、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适用对象;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内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条件:
1.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2.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商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3.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2)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上述即征即退规定,
(4)纳税人应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5)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6)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7)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8)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执行期限:
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号)
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适用对象:
有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居民个人
政策内容: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适用条件: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
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
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中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适用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1)-(4)条件的,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 年第 16 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二)提高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相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政策内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经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相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八、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政策
适用对象:
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
2.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政策内容:
1.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①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一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是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计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三是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3.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5.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32号)
九、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
适用对象:
(一)企业方面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
2.17 个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另外,扩围行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困难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 2022年4 月 30 日前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2022 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这两个条件。
(二)个人方面
采取自主申报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2022年5月至12月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采取银行批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具体缓缴办法由各市人社、税务部门会商后确定。
政策内容:
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开始缓缴月份)至 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开始缓缴月份)起 1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5月至12月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白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延缓至明年缴费时,缴费基数将按照 2023 年上下限范围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我省全部市、县(市、区)均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各市无需再报送调整备案。申请缓缴的其他条件和期限不变。
对于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缓缴费款金额以月度缓缴费款为最小单位,原则上每2个月缴纳不低于1个月度的缓缴费款:全部缓缴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具体分期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期分批补缴的缓缴费款免收滞纳金。申请分期分批补缴的企业被注销、吊销或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的,应当事先补齐缓缴的费款。
执行期限:
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人社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
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13号)
十、法律援助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法律援助人员
政策内容:
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
1.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2.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3.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5 号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 25 号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25号)
十一、居民换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换购住房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
1.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2.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3.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4.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5.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6.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执行期限: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 21号)
十二、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政策性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政策内容: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4.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条件:
1.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2.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3.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执行期限: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1号)
十三、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选用对单: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 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申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 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适用条件
1.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者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2.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请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者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4.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34号)
十四、生产飞机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生产民用喷气式飞机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条件;
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 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该类型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纳税人已缴纳的根据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执行期限:
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