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平利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据悉,朱某某从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平利某高速公路护坡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劳务转包给被告人汤某某。随后,汤某某先后聘请十余名工人在该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朱某某向汤某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共计150500元,但汤某某仅支付工人工资76228元,其余拖欠工资经工人多次讨要无果。十名工人一怒之下将汤某某投诉至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平利县人社局调解,汤某某仍拖欠工人工资49618元。遂责令汤某某进行整改,但汤某某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按要求支付工资。平利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至平利县公安局进行立案处理,县检察院经审查诉至平利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收到朱某某给付的劳务工程款后,将劳务工程款挪作他用,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
法官说法:拖欠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若欠薪人员采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欠薪,被劳动者投诉,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仍不整改,则会像该案中汤某某一样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被判刑。“为商之道,诚信是金”,法官在此提醒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遭到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