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 自然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投资,也可以由法人投资。
2.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债务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3.独立民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是独立民事主体。
4.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意1】如未注明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注意2】《个人独资企业法》只是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
【注意3】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