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黎说税:2023年第105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酒类消费税的计税规定。
从2001年5月1日起,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1.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2.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3.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4.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1.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销售额 x 比例税率
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1.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2.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3.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二、调整啤酒消费税政策
(一)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调整如下:
1.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2.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3.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4.以上内容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
(二)外购啤酒液消费税政策
1.内部企业间调拨
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2.外购啤酒液
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账,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
3.连续灌装业务
(1)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2)"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x 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3)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人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
(4)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
4.政策依据。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
三、调整葡萄酒消费税政策
(一)纳税人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二)税目及概念
1.税目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酒"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2.概念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三)耗用业务税款扣除
1.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简称外购)、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于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2.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四)进口业务连续生产计算扣除税款
1.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2.当期可以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可抵扣税额
=期初留抵税额+本月生产领用葡萄酒的金额x10%
(五)建立台账
1.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2.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