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必读秘闻讯息:抚养费200亿,要求抚养费2000过分吗

阅读: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法庭妥善处理一起扰乱法庭秩序的突发事件,案涉的八名当事人均被处以两千元至五千元不同程度的罚款。

原来,同为90后的姚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并生育有一子姚某某,后姚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审理中,姚某申请对婚生子姚晔某于自己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后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二人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矛盾较大等特殊情况,承办人孙俊驹庭审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力求妥善处理本纠纷,但双方因子女抚养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男方认为800元的抚养费足够,女方认为至少1000元,调解未成。本想就此结束此次审理,然而双方准备离开法庭时,当事人发生了口角并产生了肢体冲突。




事发突然,承办人沉着应对,果断采取措施,立即召集安保人员对双方的冲突进行制止,同时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及时联络如皋市公安局长江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合理控制。事态在短时间内得到控制,涉案当事人分别前往派出所进行接受询问,伤者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如皋法院党组成员李斯武亲临现场,对该起突发事件的处理进行现场指挥。长江法庭庭长吴亚红及副庭长李会利、孙俊驹分别前往长江派出所、如皋港人民医院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了解纠纷实情,法官助理邵明振及书记员佘佳佳、贲腾积极制作与当事人谈话形成的调查笔录,从而更好固定有关事实。



经过所有人员的不懈努力,该起离婚纠纷及冲突事件终于在5月17日凌晨两点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原、被告及其涉案当事人均对自己的行为忏悔不已,并向法庭出具了书面的悔过书。

鉴于姚某、张某、陈某、张某等八名当事人的行为已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作出上述处理决定。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不仅与文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

更是对法庭的藐视、对法律的亵渎

别再犯错了!


作者:孙俊驹 邵明振 | 编辑:冼小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