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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地按照国家机构改革要求,陆续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也就是这些天网上讨论激烈的“农管”。
既然是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又在网上被称作“农管”,所担负的行政执法职责肯定与农业有关、与农村有关。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依靠,“农管”执法监管,肯定会牵扯到对土地问题的监管、执法和处罚。
实际上,农村土地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大、涉及的方面很多,土地管理职责大多仍然是自然资源部门,查处处罚也大多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但有些农村土地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还是由“农管”查处的,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在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等政策法规中,已经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处罚。
当前,全国范围内正在大力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这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便是农民在自家承包地上占用耕地建房的问题。
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等政策法规中,已经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交与农业农村部门,在对违法违规占地建设住宅的处罚上,也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的处罚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明确,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设住宅的处罚,由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承担。
“大棚房”问题指的是一些企业或个人,打着发展设施农业的名义,擅自或变相将农业设施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的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备案,但建设的非农业设施;有的是以农业大棚作掩盖,在大棚内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有的超标准建设耳房,采取“买别墅送菜园”的方式对外出租出售,等等。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结构调整,设施农业的管理是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关于“大棚房”问题整改整治,国家层面已经明确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
根据相关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逢棚必进,逢村必到,全面排查设施农业建设中的“大棚房”问题。这项工作担负农业综合执法的“农管”将是主要力量。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种植条件方面涉及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很多,“农管”将是重要的执法查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