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王某结识了女友张某,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男方出资60万,女方出资40万,房子登记在王某名下。双方在购房后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生活在一起要互相信任、相互关照,如一方死亡或者分手,该套房屋即归对方所有。2015年10月,王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时提出所购房屋应为双方按份共有,并要求张某返还其出资款60万元。法院对于王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对其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认定两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于合法有效。既然男方提出分手,依协议约定,该房屋理应全部归女方所有,所以法院驳回了王某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法院在受理未履行登记结婚的离婚案件时,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会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不必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按离婚案件处理。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就属于同居关系,这种行为虽然不为我国法律所提倡,但亦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属于个人自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角度来讲,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合的实质条件,比如达到结婚年龄、未患不宜结婚的疾病等,属于事实婚姻,国家承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即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们国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人们常说的“非法同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没有禁止未婚同居,当然也就无所谓“非法”之说。当然,如果不是未婚同居,而是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刑事制裁。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所以双方不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因此,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也无权以继承人身份参加继承。如果同居期间形成财产共有关系,比如共同购买的房屋、贵重物品等,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该共有财产,首先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割。如果属于婚外同居,在财产处理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