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审起诉时效】
★115天
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先行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一种特殊情况应当特别注意:当事人申请了行政复议之后,复议机关未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也没有在60天以内出具复议决定或延长复议审查决定,单纯的“不作为”,此时当事人应当在60天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6个月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由原来的3个月变更为6个月。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6个月的诉讼时效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一般原则。有一类特殊情况应当予以特别说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职能领域有专门性法律规范就履行职责的期间作出规定,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需等该期限届满才能起诉诉讼时效;而如果尚未有专项法律规范调整履职期限,则应当适用2个月的通行期限。即如果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可以在2个月届满后6个月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则可以及时起诉,不用等待2个月履职期限届满。
★32年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最长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2年。
★45年
当事人如果一直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内容的,又不涉及不动产确权,则行政诉讼应当为5年,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诉至人民法院即可。
★520年
20年对应的是前述第4种情形,即当事人如果一直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内容的,又涉及不动产确权,则行政诉讼应当为20年,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内诉至人民法院即可。
【二审上诉时效】
★110天
如果一审法院最终作出的是《行政裁定书》,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裁定书以后10天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材料上诉。以超出诉讼时效、原告不适格等原因驳回起诉的,一般是《行政裁定书》。
★215天
如果一审法院最终作出的是《行政判决书》,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判决书以后15天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材料上诉。人民法院对争议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判断的结果是《行政判决书》,可以是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撤销、变更争议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也可以使维持争议行政行为进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时效】
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确有错误的,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抗诉申请时效】
如果再审环节,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抑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但是,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及两大司法解释均未对申请抗诉的时效作出规定,可以认为,目前该领域不存在时效要求。但是,抗诉是最终一道防线。经过抗诉环节后,即使不服处理结果,亦不再有法律救济途径可走。
据找法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