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在于导游,是旅行社聘用的兼职导游还是与旅行社之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
1.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中明确规定: “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2.法律责任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导游行业劳动关系现状
我国目前导游人员根据就业方式来说,主要分为专职导游与兼职导游。由于专职导游的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相对较高,不少旅行社在注册成立之后,便不再设专职导游,仅靠临时聘用的兼职导游开展日常经营。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一名兼职导游身兼主管、销售、计调、导游、售后等多重职责,而一旦产生劳务纠纷,旅行社便以临时兼职、且非导游关系挂靠单位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等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由设立旅行社承担,对于大多数旅行社而言,应当是可以接受的。但在涉旅纠纷处理的实务中,分支机构因其多是以旅游行业法律所不允许的“挂靠承包”的方式在经营,所以其往往愿意独立面对民事纠纷。除非是赔偿数额巨大,分支机构无力承受,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故意逃避,一般不会把纠纷的处理上交给设立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