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推荐干货发布:4月一批新规实施,四月新规来了

阅读:

即日起,反垄断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夯实,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正式确立“规矩”。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今年4月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落地实施,除了国家立法事项,有关饮水标准、免税购物、出生医学证明等新政策也将付诸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广东、黑龙江三地还分别出台了涉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业废水管理、医保基金监管等方面的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都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自4月1日起施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为黄河流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专门法律,黄河保护法紧密结合黄河流域的特殊问题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在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等方面,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了“规矩”。

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发布

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进一步夯实。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自4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夯实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

针对监管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此次修订重点在如下方面进行了完善与扩充: 一是细化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细化行政约谈的内容、程序、方式等;明确横向垄断协议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明确轴辐协议中“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具体表现形式;细化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明确经营者集中审查中“控制权”、“实施集中”等的判断因素;优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计算等。

二是优化监管执法程序。明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义务、被调查单位书面报告改正情况的义务,将消除相关竞争限制作为执法机构结束调查或者提出行政建议的基础;完善关于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调查规定;优化经营者集中审查简易案件程序;规范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查处中的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和案件报告备案程序等。

三是强化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针对垄断协议中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申请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幅度;夯实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义务,优化受托人选任规则等。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可“担保即提”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新增“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时,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自4月1日起,启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签发日期截至3月31日。

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将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右下方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表示形式予以改变,由“1位字母9位数字”变更为“1位字母9位数字条形码”,并将此区域底色由绿色改为黄色。

新版生活饮用水标准实施

水是生命之源、生活必需品,国家以法律形式对水中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各种因素做了量值规定,这就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作为具有法律属性的国家强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源头到龙头,全流程保障着人民的饮用水安全。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从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新标准将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106项调整为97项,将指标分类由原来的“常规指标、非常规指标”,改为“常规指标、扩展指标”。

新标准更加关注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指标、消毒副产物、风险变化,使饮用水水质检测、监管工作更加科学、高效。比如,在关注风险变化上,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2项扩展指标,乙草胺作为一种新型除草剂,具有明显的环境激素效应,能够对动物和人产生不良影响。

恢复审批对外文旅交流

近日,文旅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恢复审批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出来访团组的通知》称,自4月1日起,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恢复审批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出来访团组。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团组的审核审批职责,督促团组派出单位和邀请来华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的疫情防控措施,在对外交往中深化文明交流互鉴,不断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浙江:全国首部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府规章

浙江将成为全国行政合法性审查适用范围、规范对象最广的省份。4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政府规章,从范围、内容、程序、意见等方面对行政合法性审查进行了规定。

《规定》将行政合法性审查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扩展到乡镇、街道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从主体、职权、依据、程序等,对四类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内容进行明确,对不同事项的审查材料作出规定。根据不同情形,《规定》将审查意见分为合法、需修改完善、需补充相关程序、不合法四类。

《规定》明确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前的必经程序。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未按规定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审查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可在起草单位、承办单位提交审查前提前参与。

广东:全国首部关于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东莞人大常委会制发的《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致力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工业废水排放难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条例》共三十九条,对零散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作出明确规定,也指明了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09年,东莞首创提出零散工业废水定义。《条例》明确了零散工业废水的概念,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日均产生量未超过三吨,不属于危险废物,且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或者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登记载明需要转移处理的工业废水。

黑龙江:全国首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4月1日实施。《条例》是全国首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强化了医疗保障基金的全流程全链条监督管理,对于推进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化、体系化、法制化,有效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助推医保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际中的突出问题,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义务和禁止行为、税务部门征缴职责、基金运行绩效管理和监测预警、定点医药机构义务和禁止行为、基金使用检查稽核、建立定期对账制度、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方面,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