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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速递: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村务不公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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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女士系广东省惠州市某村村民,政府因修建高速公路需征收Z女士的房屋及土地。据了解,在征收项目启动前,当地村委会就已经与XX开发商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但是,对于补偿款发放、使用、分配情况及开发合作协议是否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情况,村委会却未公开告知村民,村民对此是一概不知的。

Z女士认为,村委会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遂向当地街道办递交了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要求街道办追究村委会有关人员拒不依法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并责令村委会公开相关事项。

街道办收到Z女士邮寄递交的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Z女士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也未向Z女士作出任何形式的书面答复。

于是,Z女士向当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区政府确认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对Z女士向其递交的《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街道办对Z女士申请查处的事项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限期书面答复Z女士。

区政府经审理,决定:一、街道办未在规定期限内就Z女士村务公开查处履行调查核实、监督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街道办在合理期限和职权范围内就Z女士所提村务公开事项履行调查核实、监督职责。Z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Z女士的复议申请能够得到区政府的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街道办在收到Z女士的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后,一直未作出相应回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规定,街道办在收到Z女士要求查处村务公开的申请后,本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后回复Z女士,但街道办直到收到本府的《行政复议限期答复、举证通知书》后,才作出《对<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未在合理期限 60 天内履职。

第二,街道办在答复书中阐述“答复人经调查查明......”,但对于查明的问题,仅提供一份维布村民委员会的《关于XX申请村务公开查处的回复》及村委会部分财务公开的照片,该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街道办调查核实的过程,街道办也没有发责令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此,街道办履职不充分,依法应予以确认违法。综上所述,街道办未在规定期限内就Z女士村务公开查处履行调查核实、监督职责,应当确认街道办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在村委会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有关村务事项,村民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申请查处,如果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村务公开查处职责,村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即便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作出答复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村务公开,如未提交相关调查核实的证据或者下发责令履行通知书等文书,也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