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备受社会关注的本案被告人劳荣枝,1974年生,江西九江人,1996年至1999年,劳荣枝与男友法子英在南昌、温州、合肥等地实施犯罪,涉及多起命案。1999年,法子英在安徽合肥落网,同年被执行死刑。案发后,劳荣枝潜逃,2019年11月28日,逃亡20年的劳荣枝在厦门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且分工明确,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物色有钱人为作案对象,分别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劳荣枝供述,在潜逃的20年里,为了逃避打击,她不仅整了容,还隐姓埋名,使用多个虚假名字流窜于不同城市间,靠在酒吧KTV等场所打零工短工谋生。2019年11月28日,劳荣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批准逮捕。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22日,劳荣枝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起诉劳荣枝。庭审中,劳荣枝否认部分指控,声称受法子英胁迫。该案经过两天的审理,法院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身负7条人命、逃亡20年,2020年12月,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四起绑架杀人案的焦点问题充分举证质证。本台记者独家拍摄了庭审全过程,案件相关的关键细节逐一呈现在了法庭之上。
劳荣枝当庭翻供 否认杀人
在两天共15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就劳荣枝所牵涉的南昌、温州、常州与合肥四地的犯罪案件进行了举证,其中包括劳荣枝的男友法子英生前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对此,劳荣枝否认了故意杀人的指控,声称自己参与杀人是遭到了法子英的胁迫。
被告人 劳荣枝: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包括故意杀人罪这项罪名我也不认可。抢劫罪还有绑架罪我承认,我说了在常州、在合肥我的的确确是配合,因为我摆脱不了法子英,我确确实实是受到了胁迫。
我这一辈子没有杀过一只鸡,没有杀过一只鸭,我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我只有感恩,做人要有一颗感恩的心。
审判员:被告人劳荣枝,法庭提醒一下啊,那个直接回答辩护人的发问。
南昌灭门案怕留指纹提议放火烧屋
劳荣枝的此类辩护贯穿了整个庭审过程,公诉方认为,4起案件中劳荣枝和男友均为主犯,由二人共同商定并分工明确。
1996年7月28日的南昌灭门案是劳荣枝和男友法子英共谋的第一起案件,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显示,二人的供述中都提到了“两人共同商定由劳荣枝去娱乐场所坐台物色绑架对象”,被害人熊某就是由劳荣枝在陪酒时物色到的。
公诉人:2019年12月2日供述,熊老板到我(劳荣枝)的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刀架在他脖子上,并让我用绳子将熊老板绑起来,我先把熊老板的双腿的脚脖子绑起来,先横着绑几圈,再在两腿中间绑几圈,再重复几次,这样可以确保每条腿都能固定不容易挣脱,手也是这么绑的。
起诉书显示,劳荣枝和法子英从熊某身上抢走金项链及家房门钥匙等财物,并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其间,法子英将熊某勒死并分尸。当天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往熊某家,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熊某的妻子张某进行人身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抢得金银首饰、现金、债券等财物。其间,法子英残忍地将张某和其3岁女儿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离了南昌市。
公诉人指控,劳荣枝在该起案件中不仅是主谋,而且主观恶意性极强,她在供述中声称担心指纹留在现场,曾对法子英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但这一行为被法子英制止。
公诉人:劳荣枝在侦查阶段四次提到自己提议放火烧熊某一家,而不管张莉母女是死是活,这都反映了劳荣枝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温州杀人案
编造“租房”假话引诱被害人进门
南昌灭门案之后,劳荣枝与法子英于1997年9月逃到浙江省温州市,二人继续沿用南昌的作案模式,由劳荣枝做陪酒小姐去物色作案对象,被害人梁某成为二人的猎物。
公诉人:被告人劳荣枝2019年12月6日供述,当时跟我一起在KTV上班的一个女孩子说,她有房子要转租,法子英听到这个情况后,就决定绑架勒索这个女孩子,让我以租房名义带他一起到这个女孩子的房间去。
公诉方陈述,在法子英与劳荣枝的供述中都提到,二人持刀共同进入被害人梁某的住处实施抢劫。
公诉人:我(劳荣枝)和法子英进门后,我们就把门关上了,法子英拿刀威胁那名小姐,我们就在这名小姐家里找了皮带、电线、绳子之类的东西,把这名女子绑起来,我记得是我绑的,我先把她的双脚绑起来了,随后又把她的双手手腕绑起来了。
公诉方认为,对受害人梁某实施捆绑,这是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犯罪的关键证据。随后两人又逼迫梁某打电话叫来了另外一名被害人刘某。
公诉人:法子英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并再叫一个有钱人来,劳荣枝在场未提出反对,还编造租房假话骗刘某进入案发现场,捆绑刘某,并事后取款。其地位与法子英具有相同重要的作用。
独自取款冷静应对
“被胁迫”不成立
根据劳荣枝二人的供述,在抢走被害人的现金和手机之后,由劳荣枝拿着被害人的存折去银行提款。证人证言显示,当时银行柜员问劳荣枝为什么不是本人来取款,劳荣枝镇定回答“本人有事”,并在提款单上写下了被害人的名字。公诉方认为,作案后这些冷静的操作,再次证明劳荣枝所辩称地受到胁迫不能成立。
公诉人:劳荣枝在取款后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到手。这个是给法子英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信号,就是成功取款,法子英就可以自由善后了。
法子英在接到取款成功的电话后,勒死了两名被害人,公诉人认为劳荣枝打电话的这一行为,是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作案手法残忍
不构成立功自首
在温州作案之后,劳荣枝二人绑架抢劫杀人的罪恶之手没有罢手,在1998年的夏天,两人逃窜到江苏省常州市,继续此前两案的作案模式实施犯罪。
“幸存者”证言:劳荣枝手段残忍
起诉书中显示,在江苏常州,被害人刘某被劳荣枝骗到了出租屋,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被害人刘某是劳荣枝二人系列抢劫杀人案中唯一的幸存者,根据刘某的陈述,时隔20多年,他身上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所留下的伤痕。
公诉人:那位坐台小姐拿出几根铁丝,直接把我的双手双脚绑在椅子上,我双脚的脚踝、膝盖用铁丝绑在椅子脚上,胳膊用铁丝绑在椅子靠背上。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
刘某的证言还显示,劳荣枝在单独看管他期间,数次以割喉夺命相威胁。
公诉人:那个女的看到我在挣扎,就站在我身后,拿着刀架在我的后颈脖处,威胁我说不许动,再动就杀掉你。
随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并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某妻子带回出租房。刘某妻子带来了70000元赎金,拿到钱之后,劳荣枝和法子英先后离开了现场。庭审中,劳荣枝的辩护律师称,常州绑架案是劳荣枝到案后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自首的表现,对此公诉方当庭表示不予支持。
公诉人:因为法子英到案后已经详细供述了常州犯罪事实,并且明确了劳荣枝系其共犯,合肥市公安局也于当年就对其进行了追捕。因此常州事实属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具有立功自首,坦白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变本加厉 走向末路
1999年6月,劳荣枝二人逃窜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继续沿用前三次的作案模式,并且变本加厉,以“关狗”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劳荣枝在合肥引诱受害人殷某进入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尖刀胁迫殷某将其关进了笼子。
在逼迫之下,殷某给妻子写了尽快送钱的字条,随后法子英拿着字条来到殷某家,殷某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这一次恶行累累的法子英被警方抓获,并在当年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子英当年被警方抓获的5天后,在二人作案的出租屋内,警方发现了两具尸体,而劳荣枝早已经不见踪影。
屋内的两名被害人其中一名为殷某,而另一名经警方查明为陆某,事发前是一名木匠。法子英到案后供述,他以做木工为由将陆某骗到屋内残忍杀害,目的竟然是为了恐吓殷某,让他写字条给妻子尽快交钱。对此,公诉方认为,劳荣枝二人残忍的作案手段印证了被告人漠视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
公诉人:每一个案发现场都令人发指,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完全突破人性底线。
合肥案中的庭审焦点为被害人殷某是否为劳荣枝所杀?公诉方出示了几点关键证据认为殷某的死亡是劳荣枝所为。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子英在外出期间曾四次交代劳荣枝,如果殷某反抗,就用铁丝勒死他。而殷某的尸检报告也显示其死于被人勒颈窒息死亡。
公诉方还指出,法子英在落网后并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
公诉人: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法子英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是两个人,律师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这更说明法子英对殷某死亡当时是不确切无知的。
公诉方直指
劳荣枝与法子英二人均系主犯
公诉方认为劳荣枝到案后,侦查机关用了7个月时间进行了48次讯问,公诉人认真审查了48份供述,结合当年法子英的供述,得出的劳荣枝定罪依据充分真实,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系列犯罪,二人均系主犯。
公诉人:二人在四起犯罪事实中均存在明确共谋和分工,其伙同法子英实施犯罪的方式和分工反映出其主犯地位,其拒不认罪的态度、不合常理的辩解、苍白无力的借口都将得到法律公正的评判。
这是一场迟到了20年的庭审,但正义不会缺席。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公诉意见书用四个“极”字,直指杀害7人的罪大恶极。天网恢恢,逃无可逃,突破了人性与法律的底线,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