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对象和安置地
大校以下军官: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军士: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办法》中其他情形选择安置地。
退役金的发放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退役金发放标准:
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
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
退役金的增发
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曾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曾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
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 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
曾长期在特殊岗位服役:
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按以上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退休年龄后,退役金变化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
退休年龄后:
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