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页截图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熊子璇 通讯员姜珊)4月14日,记者从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近日,该中心发布《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4章25条,结合鄂州发展实际,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改革创新。《暂行办法》正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市民可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qq.com。
灵活就业人员每人只能有一个账户
据悉,《暂行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在该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不含市外转入记录),且目前仍在灵活就业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
《暂行办法》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名下已有公积金账户的,不再另行开设公积金账户,可申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该中心政策信息科科长漆昕春介绍道:“同时,我们还简化了申报流程,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只需提供4项资料就可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此外,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永久居留权证可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根据《暂行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额,灵活就业人员的合计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基数原则上按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进行调整。
同时,个人缴存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按协议约定,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额及时足额缴存到代扣代缴账户,由银行代扣缴存到公积金账户。鄂州市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封存后再续缴的,需办理启封手续,同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转移后沿用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
可按规定办理提取贷款等业务
《暂行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符合《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贷款条件的,可按该办法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申请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且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据悉,首套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且在鄂州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普通住房。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本人在贷款申请前月缴存额的6倍。
漆昕春说:“该《暂行办法》是在《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如果正式出台,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以及缓解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购房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