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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踪头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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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消费欺诈问题日益多发,公众消费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因消费欺诈而产生的消费者维权的诉讼也逐年增长。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消费欺诈的操作经验,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司法实践中,认定消费欺诈,需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主观上间接故意实施的欺诈行为也构成消费欺诈。

此处的间接故意即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但需注意的是,对于经营者间接故意的消费欺诈行为,应当严格判定,避免过分加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消费者明知是仿冒名牌或者存在质量瑕疵商品仍购买的,只要经营者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或者明显过失行为,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的,则不构成消费欺诈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

3、房地产买卖关系中,开发商向购房人销售商品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有的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金额巨大,若在一定条件下认定其构成消费欺诈并适用双倍赔偿,将导致不公平现象。具体而言,因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本身较为复杂,单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来判定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标准难以统一。

4、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可否构成消费欺诈。

此类情形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纠纷的性质。依据消费欺诈认定标准来衡量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若医疗机构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患者因此遭受损失,则可认定构成消费欺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机制;若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性质为医疗事故纠纷,则不得认定为消费欺诈,亦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