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孙秀青 青岛报道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中秋节期间加班,不能以中秋大礼包替代加班费,9月10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9月11日、12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加班工资属于工资,不可用实物代替,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中秋节适逢周六,节日当天加班应按照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劳动者加班待遇,而不能按照休息日加班计算。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月10日加班,加班工资为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21.75×300%,9月11日、12日加班,加班工资为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21.75×200%。
以青岛市市南区等七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2100元为例,中秋共计一天法定休假日加班,每天应发289.66元加班工资,假期其他时间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天应发193.1元加班工资。
加班时间是上限规定的,并不是支付了加班工资就能任意安排劳动者加班了。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外,实行计件工资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这些特殊工作制的单位,有不同的加班工资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数,按照法定休假日300%、休息日200%、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9月10日支付不低于300%的加班工资。其他时间上班,要看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的上班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的部分,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的工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加班工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劳动者进入“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事—劳动维权”,在线填写信息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