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7日上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笑气”案件(回顾:《“笑气”对身体无害?上海一吸食者死亡》)。8月25日,上海松江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高某是上海货xx平台员工,专门跑夜班。有天晚上,在普陀区曹杨路附近取货点和发货人闲聊时,对方表示:“兄弟,不要走平台,以后我天天找你送货好了。”想多赚点的他便同意了。从此他每晚为发货人送十几箱货,持续了4个月。后来由于发货人被抓,警方找上门来,他才知道之前送的货都是“笑气”。虽未被处罚,但经过警方教育,他知道了贩卖“笑气”是违法的。
没过几天,有位“笑气”买家直接联系高某,推送来“笑气”供货者的微信,说有很多买家等着呢。经不住高额利润诱惑,他从“送货人”变成了“经销商”。此后半年多里,他共“进货”了数百箱“笑气”,每箱10盒,每盒21瓶,瓶子是银色罐头,瓶子是椭圆形柱状,内含10ml左右的压缩气体。
除了自己吸食部分,大部分高某都销售给了买家,还附赠“吸食教学”服务。连疫情都没能阻止他的“生意”,通过“上家”,将“笑气”混入保供物资中持续供货。2022年5月底被松江区公安机关抓获案发时,其停放于暂住处小区内的车内还查获了13个未使用的银色“笑气”瓶。2022年7月,松江检察院以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松江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高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后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买家出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2022年5月27日,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机动车内查获13个未使用的银色金属小瓶,经检验含有一氧化二氮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笑气”这一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同时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具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酌定从轻情节。
最终,上海松江法院以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笑气”究竟是什么?有哪些危害?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周轶介绍,“笑气”的学名是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氧化剂,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在严格控制下,“笑气”通常被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比如说用作医疗手术的麻醉剂,奶油的发泡剂等等。
“笑气”虽然不在我国规定的毒品范畴之内,但是它具有较大的成瘾性和危害性。吸食“笑气”会让人产生一种幻觉,感到兴奋,可以给身体带来一个短暂的快感,久而久之,会让人体生理和心理产生依赖感。长期大量的吸食“笑气”,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产生较大的破坏作用,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严重者可导致死亡。
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不法分子将“笑气”供给追求时尚、刺激的年轻人吸食,年轻人由于好奇心作祟尝试吸食“笑气”,吸入“笑气”后达到极致快乐的速度快,但持续时间短,通常只有一分钟左右,为持续,就要不停地吸食“笑气”。久而久之,走上了不归路。
在我国法律中,“笑气”虽未被列入毒品,却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吸食“笑气”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